- 24小時律師熱線:400-1789-688
- 郵箱:15810784790@163.com
- 地址: 北京市海淀區上地三街9號金隅嘉華大廈A座1210室
房屋作為遺產繼承時,應當為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其可以適當多分。
房屋作為遺產繼承時,應當為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其可以適當多分。
【基本案情】
張部仁和周系夫妻關系,雙方共生育有5個子女,分別為張善、張庚、張仁、張1、張2。張庚早年因犯罪入獄,現已刑滿出獄多年。1991年11月1日,周去世,2015年4月11日,張部仁去世。本案訴爭房屋系北京某局直管公房,張部仁系該單位職工,后因房改政策,該單位將涉案房屋依照房屋的成本價每建筑平方米1600元出售給張部仁。2000年雙方簽訂了一份《公房出售協議》,約定該單位將訴爭房屋出售給張部仁。2001年訴爭房屋的產權證下發,該房屋登記在張部仁名下。2001年9月18日,北京某局出具收據,載明:“今收到張部仁交來1998年成本價購房款人民幣4.2萬元整”,收據尾部顯示交款人為“張善”。張部仁因病去世后,張善和其他兄弟姐妹因訴爭房屋的繼承問題發生爭執,遂張善將其他兄弟姐妹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依照張部仁的遺囑繼承訴爭房屋。
【法院審理】
庭審中,張善主張繼承訴爭房屋,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張部仁的自書遺囑,其中內容為:“本人現年85歲,由于年事已高,為防止日后子女因遺產發生爭執,遂留下遺囑一份。帶我百年之后,我將位于北京市西城區的訴爭房屋留給張善,其他人不得干涉,我的生活起居均由張善照顧贍養,立遺囑人:張部仁 2005年9月19日(按手印)”。
庭審中,張仁張庚張2對遺囑真實性不予認可,要求進行筆跡鑒定,但在法院給定的鑒定檢材遞交期間內未提交。張仁張庚張2稱張部仁搬家多次,無法找到材料,故未能提交。張2在庭審中未到庭出席。庭審中張1、張2未到庭出席審判。 庭審中,張善主張張庚虐待老人,要求法院判令剝奪其繼承權,但未能提供翔實的證據加以證明。
【審判結果】
北京西城區某人民法院裁判:
一、訴爭房屋由張善、張庚按份共有,其中張善擁有七分之六份額,張庚擁有六分之一份額。
二、駁回張庚其他訴訟請求。
三、駁回張仁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張善不服判決,要求法院判令訴爭房屋由自己繼承,張仁亦不服一審判決,主張遺囑真實性不能確定,張庚并非孤寡老人,要求上述房產由每個子女均等繼承。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做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點評】
北京萬典律師認為,本案法院裁判的焦點:訴爭房屋是否為張部仁的個人財產,張部仁的遺囑是否有效,張庚是否擁有訴爭房屋一部分份額。
本案中,訴爭房屋的取得系張部仁在周去世后購買,購房協議顯示購房人系張部仁,且該房屋亦登記在張部仁名下,因此該房屋應屬于張部仁的個人財產。本案中被繼承人張部仁在生前立有遺囑,張庚張2張仁雖然對該遺囑真實性不予認可,并向法院提出筆跡鑒定申請,但三人在合理期限內并未提供任何鑒定檢材,亦為提供其他證據加以反駁,因此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張1雖未出庭應訴,但均到法院對案件事實進行了陳述,亦通過談話筆錄的形式明確了自己的答辯意見,對張部仁的遺囑真實性均表示認可,法院結合雙方陳述、遺囑內容及法律規定的相關舉證規則,認定張部仁自書遺囑的真實性。因此張庚張2張仁對遺囑真實性的抗辯理由,于法無據,法院未予支持。
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遺囑只要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字,注明年月日即可,并不需要見證人,亦不需要遺囑人按捺手印,因此張部仁的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因此法院認定張部仁的遺囑真實有效。
本案原告張善主張依照張部仁的遺囑繼承涉訴房屋,于法有據,但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有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張部仁遺囑發生效力的時間為2015年4月11日,此時張庚已經年滿67周歲,在其刑滿釋放后沒有工作,無生活來源,靠領取低保生活,法院在審理時亦未查詢到其有登記結婚的記錄,屬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孤寡老人,因此其符合法律規定保留必要份額的情形,因此法院綜合考慮北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及事實情況等方面,酌情為張庚保留涉訴房屋份額的七分之一,剩余房產份額由張善依照遺囑繼承,于法有據,且有事實依據,是正確的。關于張善主張張庚虐待張部仁的情形,因其未能提供翔實有效的證據加以證明其主張,因此其主張法院未予支持是正確的。綜上,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編輯】文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