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小時律師熱線:400-1789-688
- 郵箱:15810784790@163.com
- 地址: 北京市海淀區上地三街9號金隅嘉華大廈A座1210室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簽約后立即啟動補償程序,若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被納入城市規劃區的,應當支持權利人請求按照國有土地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裁判要點:1,拆遷方在簽約期限屆滿后,應當立即啟動補償決定程序,并在合理的期限內作出征收補償決定,以實現對被征收人的安置利益保護。2,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以下判決書源于中國裁判文書網)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9)吉行終416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劉福元,男,1953年11月20日出生,漢族,住磐石市。
委托代理人(系劉福元妻子)王淑云,女,1954年6月18日出生,漢族,住磐石市。
委托代理人齊宏偉,吉林吉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磐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磐石市人民路1633號。
法定代表人于技群,市長。
委托代理人李寶財,磐石市房屋征收經辦中心副主任。
上訴人劉福元因訴被上訴人磐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裁決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吉02行初9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認定,2016年8月24日,磐石市人民政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進行棚戶區改造項目建設,作出磐政房征〔2016〕2號房屋征收決定,對磐石河以東、永寧路以南、東環路以西、永盛路以北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進行征收。劉福元的私有住宅房屋坐落于磐石東寧街16組,在征收范圍內,建筑面積80.41平方米,房屋產權證號:吉房權磐1字第4-1559號。劉福元于1990年5月26日,經原磐石縣城鄉建設局批準,獲得37.5平方米臨時建筑的臨時建設工程許可證。征收時,劉福元在有證房屋附近共建有磚木結構53.55平方米偏廈子一處及81.57平方米用于加工的車間一處,均沒有房屋所有權證書。房屋及臨時建筑由劉福元愛人王淑云經營東寧街喬東食雜店,工商營業注冊號220284600346917。
被告對征收決定及征收補償方案均進行了公示,組織被征收戶選擇吉林華通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及吉林市大林森林資源資產價格評估有限公司為征收評估機構。吉林華通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及吉林市大林森林資源資產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原告房屋及附屬物等進行了評估。吉林華通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出具了吉華房(2016)估字第ZS-09-12-05-01號《磐石市瓦房地塊房屋征收補償價格評估》。吉林市大林森林資源資產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出具了吉大林評咨〔2016〕825號《磐石市瓦房村棚改地上附著物征占補償價格》。在房屋征收補償估價分戶報告(以下簡稱《評估報告》)送達后,原告未對《評估報告》申請復核。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未能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磐石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磐政房征補〔2018〕23號關于劉福元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決定主要內容為:一、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一)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其補償、補助費如下:1.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房屋價值補償費壹拾陸萬貳仟捌佰叁拾元(162,830元)。2.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附屬物補償費壹拾伍萬陸仟伍佰玖拾玖元(156,599元)。3.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裝潢補償費柒仟捌佰肆拾柒元(7847元)。4.搬遷費: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搬遷費壹仟叁佰陸拾柒元(1367元)。5.臨時安置費: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臨時安置費叁仟叁佰柒拾捌元(3378元)。6.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玖仟柒佰壹拾元(9710元)。7.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叁萬貳仟伍佰陸拾陸元(32,566元)。以上七項合計叁拾柒萬肆仟貳佰玖拾柒元(374,297元),支付期限為簽訂協議后5日內。(二)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產權調換房屋為現房。安置地點:磐石市東方麗景小區住宅樓B13號樓5單元5樓2號,套內建筑面積:95.33平方米(建筑面積:113.11平方米),被征收人交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款壹萬零陸拾肆元(10,064元),產權調換房屋產權歸被征收人所有。回遷安置時間:自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后3日內。房屋征收部門對被征收人的80.41平方米住宅房屋產權調換后支付的其他補償、補助費如下:1.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附屬物補償費壹拾伍萬陸仟伍佰玖拾玖元(156,599元)。2.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裝潢補償費柒仟捌佰肆拾柒元(7847元)。3.搬遷費: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搬遷費貳仟柒佰叁拾肆元(2734元)。4.臨時安置費: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臨時安置費叁仟叁佰柒拾捌元(3378元)。5.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玖仟柒佰壹拾元(9710元)。6.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叁萬貳仟伍佰陸拾陸元(32,566元)。以上六項合計貳拾壹萬貳仟捌佰叁拾肆元(212,834元)。二、房屋征收部門按照被征收人選擇的補償方式予以補償。三、限被征收人在本補償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口內搬遷,并將位于磐石東寧街16組(房屋產權證號:吉房權磐1字第4-1559號)的房屋騰出。原告劉福元對磐政房征補〔2018〕23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不服提起訴訟。
原審認為:一、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征補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故被告磐石市人民政府具有作出本案征收補償決定的法定職權。根據《征補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本案中,被告依照規定程序組織被征收戶通過公開投票的方式選定了涉案項目的價格評估機構,選定程序符合上述規定。根據《征補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本案中,原告劉福元收到《評估報告》后,沒有提出復核申請,故該《評估報告》可以作為被告磐石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根據。被告磐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磐政房征補〔2018〕23號征收補償決定確定原告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明確了選擇貨幣補償時的房屋補償數額及選擇產權調換的具體安置的房屋,同時明確了其他各項補償、補助費用數額及支付期限的標準,該補償決定符合《征補條例》的相關規定。二、原告劉福元不服磐政房征補〔2018〕23號征收補償決定,認為房屋評估價格低,其臨街房屋用于經營使用,應按門市房進行的評估。本院認為征收房屋價值的評估是一項具有高度專業性、技術性的工作,故由征收部門委托專業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對原告劉福元有產權證房屋的評估價格,符合客觀情況。關于無證臨街建筑的性質問題。原告用于經營使用的臨街房屋沒有產權證,雖然提供了37.5平方米的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只能證明此建筑為臨時建筑,使用期限至1992年5月26日,到時須自行拆除。磐石市人民政府考慮原告的利益,對此臨時建筑及其他無照建筑也予以了補償,合情合理,原告認為臨街房屋一直做門市房屋使用,卻被視為附屬物,評估價格低,沒有法律依據。三、關于原告提出政府指定小區單元及樓層號碼面積等,侵犯原告自主選擇權利的問題。原告劉福元在協商簽約期限內,未能與征收經辦部門達成補償協議,既然協商不成,客觀上就無法由被征收人自主選擇出用于安置的房屋。磐石市人民政府依法對補償事項作出裁決,在裁決中對于用于產權調換安置的房屋應該做到明確具體,如果沒有一個明確具體的安置房屋,裁決將可能不具有可執行性。故原告認為被告裁決指定了具體安置房屋,侵犯其自主選擇的權利,該主張不能成立。綜上,磐石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14日作出的磐政房征補〔2018〕23號征收補償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原告劉福元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劉福元的訴訟請求。
上訴人劉福元上訴稱:1.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雖然正確,但判決顯失公平。原審判決既然認定上訴人的臨時建筑始建于1990年,至今29年,在此期間政府相關部門并未對臨時建筑提出任何異議,根據當時的法律法規該建筑應為合法建筑。2.原審判決既然認定本案征收房屋系劉福元愛人王淑云經營東寧街橋東食雜店,那么該房屋征收就不應按照普通住宅進行補償,而應按照商服標準進行補償。3.上訴人所有的房屋屬于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不能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程序進行征收,磐石市政府屬于越權征收。4.評估程序違法。被上訴人在15日報名期限尚未屆滿時就召開選擇評估公司現場大會。磐石市人民政府在網站上公布評估機構報名公告前就已經確定吉林市華通房產評估公司和吉林市大林森林資源資產價格評估公司作為涉案征收項目的評估機構,屬于未選先定。5.復核評估報告未向劉福元送達,侵犯了劉福元依法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的權利。6.案涉征收補償決定作出時所依據的評估報告已超過一年有效期,評估結果無效,不能作為補償依據。7.被上訴人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征收補償資金專戶存儲,足額存儲到位。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撤銷磐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磐政房征補〔2018〕23號征收補償決定。
被上訴人磐石市人民政府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6年9月20日,劉福元收到房屋征收補償估價分戶報告、房屋附屬物、房屋裝潢、地上附著物評估結果報告后,對房屋附屬物和裝潢估價結果申請復估,吉林華通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進行了復估,出具《房屋征收附屬物補償估價結果明細單》《房屋征收裝潢補償價值估價結果明細單》,記載自出具復估報告之日起原報告單自動作廢。本院經審理認定的其他案件事實與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一、《征補條例》未明確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與其職能部門應當在征收決定公告后何期限內作出補償決定,但根據《征補條例》及時補償的立法精神,為了實現公平補償,保障被征收人的補償安置利益,磐石市人民政府在簽約期限屆滿后,應當立即啟動補償決定程序,并在合理的期限內作出征收補償決定。本案中,磐石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磐政房征〔2016〕2號房屋征收決定并公告,此即應為確定涉案房屋市場價格的評估時點。但評估機構在2016年9月對劉福元的房屋及附屬物、地上附著物以及裝潢等價值作出評估報告并送達后,磐石市人民政府直至2018年9月14日才作出補償決定,作出補償決定時點相較于征收決定公告時點,明顯不合理遲延。在此期間磐石市房屋價格整體明顯上漲,如仍然以征收決定公告之日作為評估時點,將不利于實現公平補償,而補償決定又以該評估報告作為補償依據,明顯不合理。并且劉福元對房屋附屬物和裝潢估價結果申請復估,吉林華通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進行了復估,出具《房屋征收附屬物補償估價結果明細單》《房屋征收裝潢補償價值估價結果明細單》,但磐石市人民政府未能提供向劉福元送達復估報告的證據,送達程序違法。
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對于已經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筑面積,一般應當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2013〕42號《關于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第四條規定:“對拆遷范圍內產權性質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經營性用房的補償,各地可根據其經營情況、經營年限及納稅等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依照以上規定,產權證記載為住宅用房,盡管被征收人實際用于經營,但從房屋的性質上講仍應認定為住宅。42號通知同時授權地方人民政府對此類房屋的補償標準作出具體規定。磐石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本案征收補償方案規定,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記載的營業場所為住宅房屋,正在經營且依法納稅的,除按照住宅房屋予以補償外,對從事商業、服務業的,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價值的20%補償;未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或者未按期搬遷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價值的5%補償。征收補償方案的上述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不相沖突,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劉福元的80.41平方米有照房屋登記為住宅,實際用于經營,征收補償決定按照住宅予以評估補償,并給予住宅總價值20%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符合征收補償方案的規定。劉福元主張應當按照經營性用房的標準予以補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對于停產停業損失數額的認定,因本院對補償決定所依據的評估價格不予采信,故停產停業損失尚需對住宅重新評估后計算。
三、根據《征補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于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磐石市政府制定的征收補償方案規定,1984年1月5日以后建造的,已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按照其規定建筑的建筑,認定為合法建筑。本案中,劉福元用于經營使用的臨街房屋沒有產權證,雖取得37.5平方米的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批準使用期限至1992年5月26日,到時須自行拆除,因此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征收補償方案的規定,依法應不予補償。磐石市人民政府考慮劉福元的利益,對此臨時建筑及其他無照建筑也給予了補償,合法合理。
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本案中,磐石市人民政府在2016年發布征收決定時,該區域已經納入城市規劃。因此,綜合考慮本案的實際情形,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進行審查,不損害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利益,可以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審查涉案補償決定。
綜上,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及原審判決對補償標準認定明顯不合理,應予撤銷。上訴人劉福元的部分上訴請求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吉02行初9號行政判決;
二、撤銷磐石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的磐政房征補〔2018〕23號征收補償決定;
三、責令磐石市人民政府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對劉福元被征收房屋重新作出補償決定(以本判決生效之日作為評估時點)。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上訴人磐石市人民政府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翼博
審判員 楊迪
審判員 盧增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員 焉秀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