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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沒有留下遺囑,房產該怎么繼承?
近期來咨詢的當事人問了這樣一個問題,自家老人有一套房子,由于家庭成員較多,又加上老人去世前立了兩份不同的遺囑,那么這套房子應該歸誰呢?這里萬典律師用一個案例來給大家解釋一下,如遇到類似的遺囑繼承問題,遺產到底歸誰!
案例介紹
張老爺有兩個兒子,張大和張二,由于自己長期身體不好,事前立了一個公證遺囑把自己的積蓄和唯一的房子分給兩個兒子。但長期以來張二不但沒有盡孝而且在自己住院后,張二也沒來看過自己,張老爺的日常護理都是由張大夫婦兩人一起照顧,張老爺十分感到,決定立下錄像遺囑,把自己的房子給張大夫婦所有。
在張大爺去世后,張二得知此事,找到張大要求平方房產,如果不分房就賴著不走。最終張大無奈將張二訴訟法院。
遺囑是具有完全自由的遺囑人,在生前合法處分自己的遺產等事務,并于其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民法典規定了這幾種立遺囑的方式,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既然有這么多中立遺囑的方式,那么有多份遺囑的情況下,到底哪個才有效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民法典》規定了遺產是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的。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是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才會輪到第二順序繼承人。也就是說,老人的老伴、子女和父母有權繼承老人的遺產,如果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都不在,才能輪到老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來繼承房產。同時《民法典》規定了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如果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也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
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是均等分配,但在以下幾種情況也可以不均分房產。《民法典》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撫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未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假如,老人的兒女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勞動,家庭生活十分困難的,在分配房產時應該對這種情況的兒女進行照顧。
按照《民法典》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第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第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第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第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第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迫使、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如果子女有以上5種情況,則會喪失繼承權。不能分房產,但是如果繼承人有上述第三到第五的情況,但是,后來又有悔改的表現,而且老人也表示了原諒,那么這些繼承人是可以不喪失繼承權,還可以再分房產。
這里萬典律師指出:
老人生前立有多份遺囑,如果其中有公正遺囑的話,公證遺囑的效力時優先的,但是《民法典》對此進行了修改,如果老人生前立有多份遺囑,內容發生沖突時,以最后形成的遺囑為準,這也是了尊重老人的生前的意愿。
《民法典》認可打印遺囑和錄像遺囑的效力,但是這是有特定條件的,比如打印遺囑要求有兩位以上的見證人到場見證,而且要求遺囑人和見證人,在每一頁都簽名和注明時間,就錄像遺囑而言,同樣需要兩名以上的見證人到場見證,錄像中要對遺囑人和見證人的肖像、姓名和形成時間,有所體現。更重要的是要由遺囑人親自敘述遺囑的內容,以體現立其真實意愿。
遺囑繼承糾紛多,親情珍貴價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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