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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留給兒子但又立遺囑給保姆,這房子到底歸誰!
在好多電視劇里都出現這樣的劇情,原配去世,為了不讓自己父親孤單,子女找來保姆照顧親人,但最后保姆卻變成了后媽!親生子女卻被趕出家門,后媽繼承遺產!好多人都覺得這樣事不會發生在現實里,但是近期卻真的發生了類似的事情。
母親過世,兒子孫先生請來保姆李女士照顧身體不好的父親,不到一年保姆成了繼母。而再婚后不久,父親把唯一的房產過戶給了兒子,又立遺囑將房產留給二婚妻子。老人過世,兒子把繼母起訴到法院。最終結果如何,萬典律師帶大家一起分析其中的玄機!
案例介紹
孫先生今年四十多歲,二十多年前,父母買了一套兩室一廳的房子自住。2003年,母親過世,孫先生的兒子和父親商量,請來保姆李女士照顧父親。誰也沒想到,保姆來家里幾個月后,父親與其領證結婚了。
孫先生的兒子很震驚,但父親再婚后不久,就與自己簽訂了房產買賣合同,把房產給了他,并且辦理了過戶手續,孫先生的兒子還拿到了房屋產權證。
此后十多年,孫先生的父親中風癱瘓在床,李女士一直照顧陪伴。2020年8月,父親過世,繼母仍住在房子里,孫先生多次要求她搬走均遭拒,李女士還拿出兩份遺囑,證明這房子屬于自己。兩份遺囑較早一份的時間是2015年3月,遺囑稱,涉案房子由孫先生和李女士一人一半。遺囑還到公證處進行了公證,公證內容提到房屋產權證已經遺失。不到一個月后,孫先生的父親又立下另一份遺囑,稱涉案房屋全部產權由李女士繼承。
房屋明明早在父親再婚后不久就過戶給了自己,為何又有遺囑?他把繼母起訴到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李女士搬離。
李女士辯稱,孫先生的父親去世前常年癱瘓在床,生活不能自理,都是她獨自照顧,兩位繼子沒有出錢出力。兩口子感情很好,孫先生的父親為了讓她以后有安身之所,才兩次立下遺囑。孫先生的父親生前多次強調過,房產證丟了,沒有過戶過。
法院審理認為
本案系返還原物糾紛。物權人的物被他人無權占有,物權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使物復歸于物權人事實上的支配。本案涉案標的物為不動產,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
孫先生已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證明他是記載于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權利人,對涉案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孫先生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權后,其父親對涉案房屋不再享有物權,也無權設立遺囑進行分配。因此,李女士無權通過遺囑取得財產權利,其對涉案房屋的占有系無權占有。孫先生有權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要求李女士搬離涉案房屋。
最終人民法院支持了孫先生的訴訟請求,判決李女士限期搬離涉案房屋。
相關法律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
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條文釋義】
本條是關于返還原物請求權的規定。返還原物是物權請求權的一種。當物權人的物被他人侵占,物權人的對物支配權受到侵害時,物權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使物復歸于物權人事實上的支配。
返還原物權請求權的產生,須有他人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事實。無權占有就是沒有法律根據、沒有合法原因的占有。一般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占有人從占有之始就沒有法律根據,如占有人占有的物是盜竊物。二是占有之初本來有法律根據,但是后來該根據消滅,如租賃他人之物,租賃期限屆滿而不返還。享有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權利人應當是物權人,包括所有權人、用益物權人等。至于占有人,無論其是否為有權占有,均應依據占有請求權行使權利,而不能依返還原物請求權行使權利。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