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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一方婚前購買的股票婚后增值,另一方可否請求分割增值部分
夫妻雙方面臨離婚時,往往財產是首要進行分割的,而近期有當事人問了這樣一個問題,如果一方婚前購買的股票婚后增值,另一方可否請求分割增值部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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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股票賬戶一直沒動過,則為一方的婚前財產,另一方無權請求分割增值部分;如果股票賬戶一方在婚后進行過操作與管理,則其增值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可以請求分割增值部分。
關于婚前財產的歸屬問題,《民法典》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本文以下簡稱《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均作出了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回答本問題的關鍵是如何理解股票的增值。如果股票賬戶一直沒動過,則為一方的婚前財產,另一方無權請求分割增值部分;如果股票賬戶一方在婚后進行過操作與管理,則其增值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可以請求分割增值部分。
所謂增值,就是物或權利在價格上的提升。根據增值發生的原因。可分為自然增值和主動增值兩種。自然增值是指該增值的發生是因通貨膨脹或市場行情的變化而致,與夫妻一方或雙方是否為該財產投人物質、勞動、努力、管理等無關。比如,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古董、字畫、珠寶、黃金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市場價格上漲而產生的增值。主動增值是指該增值的發生原因與通貨膨脹或市場行情的變化無關,而是與夫妻一方或雙方對該財產所付出的勞務、投資、管理等相關。
如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因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裝修而產生的增值部分。具體到股票的增值問題,應當分析股票增值產生的原因。如果在婚前就持有股票,一直就沒有操作過,則股票的增值完全是市場行情變化導致的,應當將這種增值理解為自然增值,適用《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將其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較為妥當。
如果股票在婚后進行過多次的買入與賣出,則將股票的增值理解為投資行為較為妥當。因為此種情況下,股票的增值往往需要夫妻一方投人大量的時間與精力,其收益往往取決于炒股人的管理,這需要夫妻中的另一方在其他方面更多的付出,比如子女的養育、家庭日常開支的賺取,如果將其片面地理解為自然增值恐怕有失公允。而且在現實生活中存在職業炒股人,其專門以炒股為業,或單純靠炒股收入存活,如果將股票的增值收益不區分情況,全部視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將不利于保護另一方的權益。因此,將股票的收益理解為投資經營的收益較為妥當。
投資分為直接投資與間接投資。直接投資是指將貨幣或實物直接投資于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其投資收益通常與投資者的經營行為相伴相隨,這種投資方式獲得的收益通常為人們所了解與接受為夫妻共同財產。而間接投資表現得比較隱蔽,其并不直接投資于企業其收益通常與企業的經營活動并不直接關聯,主要表現為購買股票、債券、投資基金等有價證券獲得的紅利、股息、基金投資收益及轉讓上述證券所得與扣除本金的差額。此種情況下股票的增值為間接投資行為的收益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當然可以請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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