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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結婚的要注意了! 婚前買的房也有可能用于償還對方個人名義的借款?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法院是不予支持。
案件介紹
李某婚后以投資經營做生意為名個人與某投資公司訂立了一份借款協議,向貸款公司貸款了50萬用于新房家庭裝修,借款期限1年。但是后來李某還款日期到了還不上借款。
投資公司事后得知,李某本人名下無任何財產,李某的妻子婚前在市中心買了套房,投資公司能否把李某妻子婚前的個人房產用于償還夫妻共同債務?
李某的這筆債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嗎?
首先李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雖然是以個人名義借的50萬款項,但是作用于投資家庭裝修。
此時,如果李某的妻子不能證明其與李某之間已經達成了婚內財產協議,約定各自名下債務均歸各自承擔,并且證明投資公司知道該約定。
那么如果李某的妻子在婚前就購置了房子還需要用于還款嗎?那么婚前個人財產婚后也需要用于共同債務的還款中嗎?
在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應承擔的是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責任是無限連帶的,不以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為限。
也就是說,盡管房屋是李某的妻子名下的婚前個人財產,但作為共同債務負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義務人,李某妻子的個人財產也應當用于清償夫妻共同債務。
這里萬典律師提醒您
夫妻雙方在婚前產生的債權關系,并不因為雙方形成婚姻關系而終止,在現實生活中,每個人在結婚之前都會有個人的私生活甚至還有各自的債務,由于債務是結婚之前就已經形成的,所以婚前欠的債屬于個人,不屬于雙方共同債務。
這里補充一下夫妻共同債務都有如下這些?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3、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4、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5、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6、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所負的債務。
綜上所述,婚前債務并不是屬于夫妻的共同債務而配偶拿婚前的財產作為抵押,因而欠下的擔保債務一般不屬于共同債務,因為婚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由此產生的債務自然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用的除外。
【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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