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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繼承出“新規”?4種財產將無法繼承,親生子女也不例外
父母對子女的愛是無私,在我們出生之后,父母承擔著養育我們長大成人的責任,在孩童這張白紙上寫下期望。除了教會我們人生的道理和給予我們精神世界的滿足,父母還會為我們提供盡己所能的物質條件。我們在未成年時所用的方方面面都是出自父母的資金支持,更是在父母故去后也會留給我們他們名下的財產。
中國人的觀念和國外有著區別,在眾多中國人的觀念里會理所當然的認為,父母現在擁有的一切都是留給自己的,父母本人在后半生的奮斗大多也是為了留給子女更多的財產繼承。過去子女繼承父母的財產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在繼承法不斷更新和發展后,對于繼承父母財產有了更多的規定。
一、財產繼承法不斷更新完善
在過去,財產繼承并沒有如此嚴格的要求,默認父母留下來的財產由子女擁有。然而社會在不斷進步,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老百姓們銀行卡里的財產也就越來越豐厚,進而在子女財產分割方面極易發生糾紛。這些社會突出的家庭矛盾與財產糾紛,都對我國的財產繼承法提出來新的要求。
實際上隨著社會面貌的不斷更新,社會矛盾必然也經歷了復雜的變化,我國的財產繼承法也要順應時代不斷更新。在完善之后,子女想要繼承財產就不會如此草率和簡單,中間也會經歷更加嚴格的程序。
二、繼承法完善的社會背景
財產越多越易發生財產糾紛,實際,上我們社會已被爆出許多例因為財產繼承本來關系尚好的幾兄妹反目成仇、大打出手的事件。除了這些之外,有些子女再將父母財產繼承之后就大變態度,不孝順至將父母趕出家門。甚至有些財力豐厚的家庭由于子女眾多,而演變成一場不擇手段的繼承權爭奪戰。
這些都促使我國對財產繼承法不斷完善與更新,規范度也逐漸提高。就在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新《民法典》中就對財產繼承法有了新規定。新的繼承法規定,日后子女若想繼承財產,這四種財產是不能被繼承的。
都有哪四種財產不能被繼承
第一種:保險賠償金,一般來說保險賠償金的資金為保險受益人所得。如果父母將保險受益人設定為本人時,這筆賠償金就無法被子女所繼承。但反之,若父母將保險受益人設定為子女,這筆保險金就最終為子女所得。
第二種:賠償金和撫恤金,這類財產不能被繼承的原因是它不屬于死者遺產。我們知道一般公司會給出工傷意外的員工一定的經濟賠償,這筆賠償就是我們熟悉的賠償金或者撫恤金。在繼承法更新之后,不僅對繼承財產要求有了更嚴格規定,更是明確指出來了那些不屬于遺產范圍,賠償金就是如此。
第三種:特定的權利。有人曾經戲言,在這個社會上只要拼爹就夠了。這句話雖然過于絕對,但我們也可從中得出一個結論:父母給力確實對自己有著諸多好處。新的繼承法規定子女不能繼承父母留下的一些特定權利,其中就包括署名權與著作權等。這些權利雖然不能子女繼承,但子女可從中得到一筆資金,這就是有一個好家庭的有利性。
第四種:子女不能繼承具有使用權的財產物品。一般子女繼承父母的財產,大部分人都非常看重父母留下的房產,但是并非所以房產可以繼承。有些房產其實他們的父母并不具備所有權,像那些宅基地或者國有房產因為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其實并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家長在選擇生育子女后,可以說后來的日子全部精力都投入在子女這里。年輕的時候為子女獲得更好的生活而奔波勞累,到了中年為子女能擁有更好的結婚條件而不辭辛苦,在晚年更是會將自己一生奮斗得來的財富都交于子女繼承。自我們出生起,父母對我們的愛就一直潤物細無聲般在我們身邊,直到去世都在擔憂我們的生活。
結語
父母用愛讓我們健康成長,在家長老去后也要更加孝順。財產繼承法更新的本質是迅速變化發展的經濟生活催生了許多新的社會矛盾,財產糾紛只是其中之一。我們的長大應該更加有愛,不能因為財產就忽視父母,父母在我們幼年時對我們精心呵護,在父母老去后我們也應該孝順愛護。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