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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可以繼承嗎?農村宅基地如遇糾紛都這么處理!
宅基地是農村為建設自住房屋使用的土地。 廣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實行的是 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使用制度。 那么, 宅基地可以繼承嗎?農村宅基地繼承糾紛怎么處理? 農村宅基地不能繼承。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使用權屬于房屋所有人,農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權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意對宅基地進行處置。所以宅基地不屬于遺產,不能被繼承。 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屬于公民個人所有,可以繼承。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的“地隨房走”的原則,公民繼承了房屋,當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所以你不能單獨繼承你父親的宅基地,但你可以繼承你父親的房屋并且繼續使用這塊宅基地,并且應當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相關條例“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而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 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的規定,向甲村所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這是你繼承父親房屋的結果,而不是說能單獨繼承父親的宅基地。 需要指出的是,將來繼承的房屋滅失后,你就不能進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繼續使用這塊宅基地了。 我國《繼承法》相關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钡鶕覈F行法律,基于身份關系,無償從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應作為一種特殊物權。因此,農村宅基地不能作為一般“財產”進行繼承。另外,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與農民個人的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緊密相關,必須因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取得,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 從宅基地使用權的外部關系來看,其是一項特殊的用益物權,是特殊的財產,不應作為遺產繼承。 一般而言,物權具有財產的性質,應允許流轉、繼承。是一項“特殊的財產”,其特殊性表現為: 第一,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從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農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除交納數量極少的稅費外,無需交納其他費用,原則上是無償取得。 第二,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密切相關,一經設定即具有極強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轉。 第三,宅基地使用權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權為保障農民“居者有其房”而設立,具有社會保障職能。 宅基地使用權的特性決定了它是一項不適于繼承的“特殊財產”:基于取得上的無償性,如允許其繼承,將使繼承人無端受益,有違公平理念;人身依附性決定了它必須因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取得、因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消滅而消滅,不產生在不同主體之間的流轉(繼承)問題;而福利性質決定了如果允許繼承,將導致宅基地無限擴大。因此,土地管理法規定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從宅基地使用權的內部關系來看,屬于家庭共同共有,不是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共同共有以共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因共同關系的產生而產生,因共同關系的消滅而消滅。在共同關系存續期間,各共有人之間不產生份額問題,對共有財產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不得請求分割共有物。 目前主要在以下場合成立: 1、因夫妻關系的存在而產生的夫妻之間的共同共有。 2、因家庭關系的存在而產生的家庭共有。 3、因遺產未分割而產生的繼承人之間的共同。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系專業化、規模化房產領域的律師團隊,在多年的維權道路中律師團隊已逐步探索出訴訟、裁決、調查、協調談判等多種程序密切配合的有效維權戰略體系,憑借法律與智慧、運用法律武器成功解決當事人的房產糾紛問題。辦理了無數經典案例,其強有力的風格、具有智慧的解決問題方法在司法實踐中取得了卓越的成效。 業務范圍:房屋拆遷糾紛,房屋征收糾紛,引發的行政處罰和刑事辯護案件,全盤戰略,辦案思路高瞻遠矚、精心謀劃,維權戰略穩打穩扎,以求完美實現每一位委托人的殷切厚望。打造品牌服務,追求卓越成就,聘請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就是聘請了一個高度負責的專業化律師團隊。 律師熱線:400-1789-688 固定電話:010-8639-3036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上地三街9號金隅嘉華大廈A座1210室 電子郵件:15810784790@163.com http://www.2008568yj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