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推薦
聯系我們
- 24小時律師熱線:400-1789-688
- 郵箱:15810784790@163.com
- 地址: 北京市海淀區上地三街9號金隅嘉華大廈A座1210室
夫妻雙方均無法定過錯情形,是否可以成功離婚呢?
發布日期:2020-03-26 21:58:26
作者:蘭玲
俗話說,你拆一幢廟,不拆一樁婚。生活中老百姓遇到離婚的爭議,大多是勸和不勸離。起訴到法院,法官會主動當起調解員勸和。對于夫妻二人均沒有法定過錯,僅是夫妻感情淡漠,是否可以成功離婚呢?下面本律師就該問題進行法律解答。
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七) 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司法判例:
孫X訴郎XX離婚糾紛一案((2016)京0102民初4689號)
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婚姻關系的存續以夫妻感情為基礎,依據婚姻法的規定,判斷是否準予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判斷標準。原告第一次起訴離婚時,鑒于被告有和好的愿望,愿努力改善夫妻關系,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離婚要求。但是此后,雙方仍然一直分居,矛盾未能解決,夫妻關系未能改善。夫妻感情是相互的,現原告第二次起訴要求離婚,且在本案調解過程中原告始終堅持離婚,現故本院認為雙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堅持要求離婚,本院準予。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孫×與被告郎×離婚。
律師總結:
在夫妻二人均沒有法定過錯,僅是夫妻感情淡漠情形下,一方主張離婚,第一次起訴離婚法官很大可能是駁回,不準予離婚。但是6個月后,被駁回方再次起訴離婚的,一般會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