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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患有精神疾病的配偶,是否可以成功離婚呢?
作者:蘭玲
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
生活中有見過因為生理或心理上問題,形成精神方面疾病,且久治不愈,嚴重影響夫妻感情。非患病一方面對患病的配偶,生活和治療的壓力很大,有想過放棄這段感情重新開始生活。那么,面對患有精神疾病的配偶,是否可以成功離婚呢?下面本律師就該問題進行法律解答。
司法判例:
田XX與王XX離婚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2016)云2527民初775號)
法院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條規定:“當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司法精神病學鑒定或者參照醫院的診斷、鑒定確認。在不具備診斷、鑒定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以參照群眾公認的當事人的精神狀態認定,但應以利害關系人沒有異議為限。”被告王X1是否為精神病人的問題,有云南省煤礦精神病醫院的診斷證明及四次住院記錄材料,原告田XX及被告王X1的大哥王X2也認可王X1患精神病。因被告現患精神分裂癥未治愈,其配偶提出離婚訴訟,其父親王X6又雙目失明,其子女尚未成年,故應由其大哥王X2作為法定代理人代其參加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該情形應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本案中,被告王X1到云南省煤礦精神病醫院住院治療四次,時間已經達7年之久,應認定被告王X1已久治不愈,現原告田XX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視為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依法應準予離婚。關于子女撫養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第(4)款的規定:“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本院認為,被告王X1患精神分裂癥,經久治不愈,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另外結合被告王X1的經濟狀況,其長女王X3、次女王X4應由原告田XX撫養,撫養費由原告田XX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現原、被告離婚,故原告田XX應在經濟上給予被告王X1適當幫助,綜合被告王X1患精神病的原因、時間、癥狀、家庭環境等情況看,本院酌定除夫妻共同財產一輛三輪車及中樞信用社定期存款10471元歸被告王X1享有外,原告田XX再給予被告王X120000元經濟補助款。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條、《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第(4)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田XX與被告王X1離婚;
女兒王X3、王X4由原告田XX撫養,撫養費由原告田XX自己承擔;
夫妻共同財產:三輪電動車一輛、中樞信用社定期存款10471元歸被告王X1享有;
原告田XX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給付被告王X120000元經濟補助款。
律師總結:
夫妻一方婚后患有精神疾病且久治不愈的,另一方可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請求訴訟離婚。鑒于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另一方應承擔一定的幫扶義務,所以離婚時應向患病一方支付經濟補助款。具體額度視經濟收入狀況由法官酌情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