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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五保戶死亡后,其遺產怎么繼承?
作者:蘭玲
我國作為社會主義國家,對中低收入者有很多基礎生活保障制度。其中農村五保戶就是一項重大的基本生存保障制度。在廣大農村中,五保戶出現大病后,如果親屬拒絕照顧,那么怎樣保障基本的生存權益呢?下面本律師就農村五保戶出現大病后的治療及死后繼承問題進行分析。
法律規定:
一、哪些人可以成為五保戶
《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國務院令第456號,2006年施行)第六條:“老年、殘疾或者未滿16周歲的村民,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
第十七條:“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與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簽訂供養服務協議,保證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養。”
二、五保戶過世后遺產繼承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處理農村五保對象遺產問題的批復》(法釋〔2000〕23號):“國務院1994年1月23日《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發布后,一些高級人民法院反映,我院1985年9月11日發布的法(民)發[1985]22號《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5條的規定與該條例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經研究,答復如下:
農村五保對象死亡后,其遺產按照國務院《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有關規定處理。
此復
附:第十八條五保對象的個人財產,其本人可以繼續使用,但是不得自行處分;其需要代管的財產,可以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管。
第十九條
五保對象死亡后,其遺產歸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有五保供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處理。”
律師總結:
農村五保戶生前,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與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簽訂供養服務協議,該協議性質為遺贈扶養協議,所以五保戶過世后,其遺產不在適用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而是應按照供養服務協議的約定進行遺產分配。
補充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文號:法[民]發〔1985〕22號)中規定:“一、關于總則部分。5、 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后,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抵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抵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抵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三、關于遺囑繼承部分。55、 集體組織對“五保戶”實行“五保”時,雙方有扶養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扶養協議,死者有遺囑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要求繼承的,按遺囑繼承或法定繼承處理,但集體組織有權要求扣回“五保”費用。
56、 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