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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離婚時一方惡意制造夫妻共同債務,怎么辦?
2020-3-26
作者:蘭玲
最近疫情原因,本律師在家重溫了靳東的《精英律師》,里面男二號何賽的姐夫劉英美突然過世,何賽姐姐何壁整理遺物發現丈夫劉英美居然有大量向他人借款的借據。經男一號靳東調查發現,是劉英美想與妻子離婚,但結婚時簽署了夫妻忠誠協議,如果自己提出離婚將凈身出戶,所以串通朋友偽造借據,以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共同償還為由,騙取部分夫妻共同財產。下面本律師就離婚時另一方配偶突然提出的外債或第三人前來主張的債務,不知情一方配偶是否負有共同償還義務進行分析。
法律規定: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該條是關于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根據2014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性質如何認定的答復》(文號: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他字第10號)中指出: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中,由以個人名義舉債的配偶一方負責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不足,則其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在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中,對于案涉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認定。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文號:法釋〔2018〕2號)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律師總結:
夫妻共同債務,關鍵看借的錢,一看是否夫妻雙方簽署借據,如沒有,二看是否用于雙方共同的生活或生產經營了。如果是借錢一方自己用了,對方不知情,或者不認可,而且后期另一方也沒有因為借錢這個事情從中得到好處或受益,那也不是共同債務,只能是一方個人債務,另一方配偶有權不予以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