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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離婚后一方擅自變更子女姓氏,怎么辦?
蘭玲
最近疫情原因,本律師在家重溫了靳東的《精英律師》,里面男一號羅檳的姐姐羅琦離婚后擅自將孩子姓氏從前夫的姓氏改為自己的姓氏。遇到這種情況,另一方配偶能怎么辦呢?下面本律師就離婚時另一方配偶擅自變更子女姓氏問題進行法律分析。
法律規(guī)定:
《婚姻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第19條規(guī)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公安部關于父母離婚后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的批復》(公治〔2002〕74號)規(guī)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函》([81]法民字第11號)的有關精神,對于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恢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函》(文號:[81]法民字第11號)規(guī)定:“認為子女只能隨父姓,不能隨母姓的思想是不對的。因此而拒付子女撫養(yǎng)費是違反婚姻法的。如……堅持拒付撫養(yǎng)費,應按婚姻法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予以強制執(zhí)行。”
《婚姻法》(1980年版)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法者,得分別情況,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或法律制裁。”
司法判例:
1、薛桂榮與褚彬姓名權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2018]湘08民終324號)
法院觀點:“請求確認被告單方面修改婚生子姓名和民族成分的行為無效”,因變更登記薛X2的姓名及民族成分的主體系行政機關,變更登記是行政機關行使其職權的一種行為,且該行為已完成。綜合本案案情及當事人的訴訟目的,薛X1的訴訟標的實質上是行政機關變更登記薛X2姓名及民族成分這一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故本案不屬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圍。
2、賈飛與鹽亭縣公安局黑坪派出所行政其他一案一審行政判決書([2019]川0723行初2號)
法院觀點:《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guī)定:“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yǎng)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安部關于父母離婚后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的批復》載明:“對于離婚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的,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本案中,被告黑坪派出所在案外人汪XX未提交第三人的授權委托書、且未得到原告賈X1的認可的情況下,變更了賈X2的姓名,違反了上述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原告提出的撤銷被告變更其子賈X2姓名的行政行為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條規(guī)定、第七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撤銷被告鹽亭縣公安局黑坪派出所將原告賈X1之子的姓名由“賈X2”變更為“胥XX”的行政行為。
律師總結:
本律師認為,在民事訴訟中:離婚后一方擅自變更子女姓氏為自己的姓氏,另一方無可奈克,且不能以拒付撫養(yǎng)費姓氏逼迫對方。但離婚后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變更為子女繼父或繼母的姓氏,則不受法律保護,依法可以請求法院責令恢復原姓氏。
在行政訴訟中:離婚后一方擅自改變子女姓名,另一方請求法院民事訴訟變更恢復,法院是駁回起訴的。本律師建議以行政訴訟角度請求確認公安機關的變更姓名登記行為違法。根據上述法規(guī)可知,從公安機關的角度是拒絕辦理的;即使隱瞞離婚事實而辦理成功的,另一方主張變更回原姓名的,公安機關是應予以恢復。
所以,出現如果離婚后一方擅自變更子女姓氏的,不要局限在民事訴訟中找另一方打官司維權,可以跳出民事走行政訴訟,才能更好地維護您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