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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公證了,還是有糾紛怎么辦?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及避免不必要紛爭,以下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
案件審理
原告張黃、張河共同訴稱:我二人與被告張之水、張天系兄弟姐妹關系。我們的父親張江碧于2008年8月26日去世,母親閆逾白于2015年7月13日去世。2006年8月13日,張江碧與閆逾白進行公證遺囑,在其二人去世后由我們繼承位于北京市通州區110、111號房屋(以下簡稱110、111號房屋)。故我們訴至法院要求:判決110、111號房屋由原告張黃、張河繼承所有,各占二分之一的產權份額。
被告張之水辯稱:我不同意原告張黃、張河的訴訟請求。110、111號房屋的接搭增建我們均出錢出力,我認為應當分割給我部分財產,我們是同等的繼承人。
被告張天辯稱:我不同意原告張黃、張河的訴訟請求。父母之前立過公證遺囑,110、111號房屋由我們四人共同繼承所有,故接搭增建房屋時我們均出資2萬元。因父母平均分割財產我們才進行的出資,后因二原告的原因父母變更遺囑為二原告繼承分割,故我不同意二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被繼承人張江碧與閆逾白系夫妻關系。二人共生育四子,分別為原告張河、張黃;被告張之水、張天。張江碧、閆逾白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閆逾白、張江碧二人購買了110、111號房屋, 110、111號房屋房屋登記在張江碧名下。2004年10月25日,張江碧、閆逾白分別在北京市通州區公證處立有公證遺囑,將110、111號房屋分別遺囑給四個子女。 2004年,張江碧、閆逾白對110、111號房屋房屋進行接搭增建,原被告四人各出資2萬元,其余款項由張江碧、閆逾白支出。2006年11月13日,張江碧、閆逾白在北京市通州區公證處立有公證遺囑,自愿撤銷原遺囑,新立遺囑內容為110、111號房屋房屋系二人夫妻共同財產,自愿將產權份額遺囑給張黃、張河共同所有,由張黃、張河個人繼承。后張江碧于2008年8月26日去世,母親閆逾白于2015年7月13日去世。
法院判決
位于北京市通州區110、111號房屋歸原告張黃、張河共同所有,二人各占該房屋二分之一的產權份額;被告張之水、張天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協助原告張黃、張河辦理上述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手續。
案件點評
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本案中,原告張河、被告張之水、被告張天、原告張黃均為張江碧、閆逾白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根據查明的事實,110、111號房屋房屋系閆逾白與張江碧的夫妻共同財產。被繼承人張江碧、閆逾白分別于2006年立有公證遺囑,表示將110、111號房屋房屋屬于其應有產權份額遺囑給張黃、張河繼承所有,該遺囑合法有效,故張黃、張河要求共同繼承110、111號房屋房屋,各占二分之一產權份額的訴訟請求,證據充分、理由正當。
綜上所述, 法院判決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