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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書遺囑引發的房產繼承糾紛
在我們生活中難免遇到親人離世的情況,很多時候親人因忌諱提早訂立遺囑,認為訂立遺囑不吉利,所以沒有在身體還可以的時候訂立遺囑,等到真的快不行的話又著急去訂立遺囑,這個時候很多人因為不懂法,訂立的遺囑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導致了很多的遺囑不能成立,本來想把遺產給最孝順,最乖巧的那個孩子,就因為遺囑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而沒有生效,因而導致遺產沒能依照自己的意愿留給子女。
案件回顧
尚姝在一審中訴稱,我的丈夫陳赫于2012年9月15日病故,遺囑生效。但陳曦、陳若姐妹二人以不認可我丈夫的遺囑為由,剝奪了我的合法繼承權,將我丈夫遺留的海淀區11號房屋換鎖,將戶口本、陳赫的身 份證、死亡證明拿走,使我無家可歸,嚴重影響我的正常生活。雖然陳若、陳曦對我丈夫留下的遺囑已經通過司法鑒定,結果確認為我丈夫所寫,但是二人不但不尊重逝者的遺愿,反而無理取鬧?,F訴至法院,要求按照陳赫的遺囑分割位于海淀區11號的房屋,我占三分之二份額,陳曦、陳若二人各占六分之一份額,要求該房屋歸我所有,我給付陳曦、陳若房屋折價款;訴訟費由陳曦、陳若承擔。
陳曦、陳若在一審中辯稱,訴爭房屋是陳赫和前妻張昕宇的夫妻共同財產,陳赫的前妻已經去世,訴爭房屋二分之一份額應由陳赫和我們共同繼承。因此陳赫享有訴爭房屋三分之二的份額,我們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額。陳赫去世之后按照其遺囑內容,其本身享有的訴爭房屋三分之二份額中的三分之二給尚姝,另三分之二份額中的三分之一給我們,再加上我們本身享有訴爭房屋的三分之一份額,故計算出尚姝享有九分之四份額,陳曦享有九分之二點五份額,陳若也是九分之二點五的份額。根據物權、房屋實際使用和占有情況看,訴爭房屋目前是陳曦占有使用,從案件執行等方面因素考慮,我們傾向于訴爭房屋由陳曦所有,由陳曦給尚姝及陳若房屋折價款。另外,遺囑第五條涉及到了20萬的存款給我們的孩子上大學用,我們作為遺囑第五條所涉及人員,希望在本案中一并處理該筆款項。
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陳赫與尚姝于2007年2月8日再婚,二人婚后無子女。陳赫與前妻張昕宇育有二女名陳若、陳曦。張昕宇于2004年去世,生前未留有遺囑。2012年9月15日,陳赫去世。
1998年7月15日,陳赫與中國A所簽訂《公有住宅買賣契約》,由陳赫購買位于北京市海淀區11號房屋(以下簡稱訴爭房屋)。2000年10月24日,陳赫取得訴爭房屋的所有權證。現訴爭房屋由陳曦居住使用。庭審中,尚姝認可訴爭房屋系1998年購買,購房款在其與陳赫婚前已經付清。
2012年1月20日,陳赫書寫遺囑,內容為:”一、遺囑執行:本人(陳赫)委托我的夫人尚姝執行本遺囑。二、財產分配:1、本人名下房產除了現有住房一套,現委托我夫人將其變賣后房款按以下原則分配:房款的三分之一歸我兩個女兒陳曦、陳若共同所有,每人六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房款歸我夫人尚姝所有。2、由于搬家存放在陳曦處的鉆戒一枚及少量金首飾、郵票、字畫等收藏品歸陳曦所有。3、前妻張昕宇存放陳曦處的工資除了用于辦理我的后事外,如有剩余,歸兩個女兒共同所有。4、張昕宇股票賬戶上尚姝有4000多元資金被凍結,可拿以前的房產公證書去公證處辦理公證便可取出,歸兩個女兒共同所有。5、家里約20萬元存款用于資助第三代上大學之用,其中10萬元用于亢千、亢萬上大學之用,另外10萬元用于楊時上大學之用,在他們十八歲上了大學之后由我的執行人面交本人使用。6、現有住房內所有有價物品由我的夫人進行處置?!?/span>
2014年11月25日,經尚姝、陳曦、陳若確認增加的比對樣本后,法院再次委托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進行鑒定。2015年7月9日,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作出鑒定意見:檢材”立遺囑人”處”陳赫”簽名與樣本中的”陳赫”簽名是同一人所寫。陳曦為此交納鑒定費10000元。尚姝、陳曦、陳若對鑒定意見均予以認可。
關于訴爭房屋的分割,雙方均認可訴爭房屋現值為每平方米55000元,陳曦、陳若要求訴爭房屋歸陳曦所有,由陳曦給付尚姝、陳若房屋折價款。尚姝表示陳赫已經訂立遺囑,由其繼承陳赫在訴爭房屋享有的全部份額,且陳赫已在生前將其名下的海淀區21號房屋過戶至陳曦、陳若名下,其在京亦無其他住房,故其堅持要求訴爭房屋歸其所有,由其給付陳若、陳曦房屋折價款。陳曦、陳若表示海淀區21號房屋系二人共同共有,且二人在京另各有一套住房,二人還提出尚姝在通州區有一套住房。尚姝表示自己在京沒有住房,現其所住房屋系其女兒的房產,據此尚姝提交了夏天在通州區W小區的房屋所有權證。另,為證明自身具備給付能力,尚姝于庭審后向法院先行交納了924000元。
法院判決
一、陳赫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區13號房屋歸尚姝繼承所有,陳曦、陳若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協助尚姝辦理上述房屋的過戶登記手續;
二、尚姝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陳曦、陳若房屋折價款各四十六萬二千元;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解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如何認定2012年1月20日陳赫所立遺囑。從遺囑的形式上看,根據在案的證據可以確認,該份遺囑是陳赫親筆書寫并簽名,符合法律規定的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屬于自書遺囑。從遺囑的內容上看,現雙方爭議主要集中在訴爭房屋上。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因此在張昕宇去世后,按照法定繼承,陳赫應享有訴爭房屋三分之二的份額,陳曦、陳若各享有六分之一的份額。公民訂立遺囑的目的是將其個人遺留財產指 定法定繼承人的一個或數人繼承。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尚姝提交的陳赫書寫的遺囑符合自書遺囑的法律要件,根據鑒定機 關出具的鑒定結論,該遺囑亦為陳赫本人簽字,且如前所述,陳赫享有訴爭房屋三分之二的份額,陳赫在其去世后將應享有份額給予尚姝,并未處分陳若、陳曦本應享有的部分,因此陳赫于2012年1月20日所立遺囑合法有效,即尚姝享有訴爭房屋三分之二的份額,陳曦、陳若各享有六分之一的份額。關于訴爭房屋的分割,考慮到陳曦、陳若在京另有住房,尚姝亦具備給付陳曦、陳若房屋折價款的經濟能力,故法院判定訴爭房屋歸尚姝繼承所有,由尚姝按照雙方認可的房屋現值給予陳曦、陳若相應份額的財產折價款。陳赫所立遺囑中對其名下訴爭房屋的分配并未侵犯陳曦、陳若應繼承張昕宇的部分,故陳曦、陳若主張二人應享有訴爭房屋九分之五的份額,于法無據,故我認為法院不應采信。
陳曦、陳若主張一并處理陳赫遺囑中涉及的家里約20萬元存款,但陳赫在遺囑中未將其提到的家中約20萬元存款指 定給予陳曦、陳若二人,且尚姝已經放棄了對陳赫銀行存款的繼承,故不存在爭議。關于陳赫遺留存款、股票的分配,雙方已達成一致意見,在此不必過多論述。
綜上,我認為法院判決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