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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生前將房屋贈與男友,父母不服提起再審
對于同居期間共同出資購房的糾紛,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的。
案情回顧:
蘇某和周某在一次聚會中相識并相戀,2004年開始同居生活。經過幾年的打拼,二人有了一些積蓄,共同出資購買了一套房子,登記在女方周某名下。就在二人開始籌劃結婚時,周某在公司例行體檢中查出患有肝癌。雖然積極治療,但由于發現太晚,癌癥已經擴散。周某患病期間,蘇某不離不棄,照顧有加,并且希望可以和周某正式登記結婚,舉辦婚禮,完成女友的愿望。周某則不想耽誤男友,甚至以自殺相威脅勸說對方分手。為將房子留給守在身邊的男友,周某要求男友將自己訴至法院。開庭過程中,雙方要求法庭主持調解,并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登記在周某名下的房產歸蘇某所有,剩余未償還的貸款由蘇某自行償還。周某去世后,其父母在處理女兒后事時發現了調解書等材料,他們提出購房時出資90萬元,而周某在訴訟中隱瞞了這個事實。其父母還認為,庭審期間周某因病已有嚴重智能和意識障礙,不具有應訴能力,且二人沒有結婚,其房產不應當算為共同財產。于是周某父母向法院申請再審,要求歸還購房資金90萬元。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周某父母也沒有證據證明周某在開庭當天意識不清、不具有訴訟能力,無法證明調解非出于周某本人自愿,同時與周某的主治醫生核實不能證明周某開庭時意識不清。因此,對于周某父母提出的再審法院未予支持。
律師觀點:
根據我國《婚姻法》相關解釋,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我國法律不保護未經登記的非法同居關系,但是對于同居期間涉及的財產糾紛及子女的撫養糾紛是受法律保護的。”本案中周某與蘇某雖未正式登記結婚,但對于同居期間共同出資購房的糾紛,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的。此外,根據《物權法》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本案在調解過程中,周某認可與蘇某共同出資購房的事實。周某作為房屋所有權人,有不受他人限制處分自己房屋份額的權利,這種處分權就包括通過調解協議自愿將房屋變更到蘇某名下,法院的判決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