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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適用房申請人去世,繼承人能否繼續履行合同?
發布日期:2020-04-10 11:01:50
案情簡介:經適房申請人去世,繼承人能否繼續履行合同
2013年,王某經審核批準獲得購買北京平谷區某經濟適用房名額,經看房選房與A地產公司簽署《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并依約交付購房款。后王某遭遇車禍經搶救無效死亡。由于該經濟適用房并未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王某之子王小某作為繼承人提起訴訟要求A地產公司繼續履行《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
合議庭意見:終止購房合同
法院審理后認為,由于王小某并非該經濟適用房共同申請人,在原申請人王某死亡后,《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終止,遂駁回王小某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終止購房合同
關于加強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審核配租配售管理等問題的通知(京建發〔2010〕523號)第(二)項規定:購房人簽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合同后死亡,依下列情況辦理:
1.購房人簽訂購房合同后,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前死亡的,購房家庭中沒有其他共同申請成員的,房屋銷售單位應終止購房合同,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結清相關款項;購房家庭中有其他共同申請成員的,由當事人與房屋銷售單位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自行處理。
2. 購房人在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后死亡,購房家庭其他成員可依據繼承法律規定辦理相關房屋登記手續,產權性質不變。
可見,購房人簽訂購房合同后,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前死亡的,購房家庭中沒有其他共同申請成員的,房屋銷售單位應終止購房合同。
本案中,王小某并不是該經濟適用房共同申請人,因此在原申請人王某死亡后,《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