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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支付折價款方式取得被監護人房產份額的,法院為何不予支持?
【案件導讀】
共有人對共有物的分割事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法院考慮以折價款分割從:系爭房屋的產權份額;實際居住使用;按份共有人有無就系爭房屋的分割作出過約定等因素。這里尤為需要指出的是,對被監護人以支付折價款方式取得被監護人名下份額,法院會從被監護人因主體身份問題而徹底喪失了提出抗辯的機會和權力,監護人必須履行監護職責,尊重被監護人的意愿,維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等方面考慮。
【案情簡介】
董某2、董某1、董某3系姐妹關系。董某2為三級智力殘疾,董某1系董某2的監護人。
系爭房屋原權利人為董某1及董某(董某1、董某2、董某3父親),兩人各享有二分之一產權份額。董某于2013年9月18日死亡。2015年2月,董某3以董某1、董某2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董某名下遺產予以繼承。后,法院作出判決,確認董某在系爭房屋中享有的二分之一產權份額由董某1、董某2、董某3三人各繼承三分之一。2015年8月10日,系爭房屋權利人登記為董某1、董某2、董某3三人按份共有,其中董某1擁有三分之二的產權份額、董某2擁有六分之一的產權份額、董某3擁有六分之一的產權份額。系爭房屋原由董某居住使用。董某死亡后由董某1公、婆居住使用至今。
審理中,因雙方對于系爭房屋的市場價值無法達成一致,法院依據董某1的申請,委托評估機構對系爭房屋的市場價值進行了評估,評估結果為212萬元。董某1、董某2、董某3對該評估結果均無異議。雙方多次溝通、協商,均無果。
董某1、董某2訴至法院,請求:確認系爭房屋歸董某1所有,董某1支付董某3折價款人民幣(下同)353,333.33元,支付董某2折價款353,333.33元。
【法院判決】
一審:1、董某1支付董某3房屋折價款353,333.33元;2、在董某1履行完畢上述第一項判決主文所確定的義務后,董某3對系爭房屋所享有的六分之一產權份額歸董某1所有,系爭房產產權變更為由董某1、董某2兩人按份共有,其中董某1享有六分之五產權份額、董某2享有六分之一產權份額;3、董某3在董某1履行完畢上述第一項判決主文所確定的義務之日起十日內,協助董某1、董某2按照上述第二項判決主文所確定的內容辦理產權登記變更手續;4、駁回董某1的其余訴訟請求。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評析】
一、法院為何支持以折價款的方式給付董某3的房產份額?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物的分割事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系爭房屋為董某1、董某2、董某3三人按份共有且未就分割事宜進行約定,故作為按份共有人之一的董某1有權隨時要求分割系爭房屋。鑒于董某1享有系爭房屋的大部分產權份額,且系爭房屋由其家人實際居住使用,而董某3與董某1、董某2并未就系爭房屋的分割作出過約定,故董某1根據系爭房屋的產權份額狀況及實際居住情況,現董某1主張以支付董某3相應折價款的方式分割系爭房屋,其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對此應予以支持。
二、法院為何不予支持以折價款的方式分割董某2的房產份額?
對于董某1同時主張以支付折價款方式獲取董某2名下份額的訴請,首先,從訴訟程序方面來看,董某1、董某2同為原告身份,董某1將該主張作為訴訟請求提出,而董某2卻因主體身份問題而徹底喪失了提出抗辯的機會和權力,故董某1的該項主張在法律程序方面明顯缺乏法律依據。其次,從實體方面來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殘疾人的監護人必須履行監護職責,尊重被監護人的意愿,維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董某1作為董某2的監護人,應審慎處理董某2名下的財產,切實維護董某2的合法權益。目前在未有證據證明存在為維護董某2的切實利益而必需處分董某2房屋份額的重大事由的情況下,董某1的該項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故,法院對于董某1要求以支付折價款方式獲取董某2名下系爭房屋份額的訴訟請求難以支持。
【涉案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八條第一款: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九十四條: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第九十九條: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一百條之規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