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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為子女支付購房款的性質認定
父母為子女支付購房款的性質究竟是贈與還是借款?從表面上看,父母并沒有與子女約定購房款的性質是借款,故很多子女理所當然的認為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但事實上,父母雖未約定購房款是借款,但也沒有約定是贈與,子女認為購房款是贈與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司法實踐中,在父母與子女因購房款的性質發生爭議時,宜認定購房款的性質是借款而非贈與。
基本案情:2017年4月,王甲在上海市長寧區購買了一處商品房,總價520萬,房屋登記的唯一產權人為王甲。買房期間,王甲的父親王乙、母親劉丙分多次轉賬500萬元款項給王甲,用來支持兒子購房。2018年12月,王甲在得到該房屋后,隨即決定將該處房產賣掉變現,用來環球旅游。王乙夫婦堅決反對,認為王甲的行為嚴重侵害了他們的合法權益。雙方協商未果,2019年2月,王乙夫婦將兒子王甲起訴至法院,要求王甲返還500萬元購房款。
王乙、劉丙訴稱:因王甲剛剛參加工作,收入較為低微,且王甲已到了談婚論嫁的年齡,故父母為其買房,是希望他能夠早點完婚,以完成父母心頭上的一件大事。但是老兩口剛剛將房屋買好,王甲就將房屋變賣,用來環球旅行,嚴重違背了父母為其買房的初衷,故請求法院判令王甲返還王乙夫婦購房款共計500萬元。
王甲辯稱:父母在為王甲買房時并沒有說明購房款是借款,也沒有讓他打借條,故認為王乙夫婦支付的500萬元房款性質是贈與而非借款,故王甲無需返還。現王甲處分自己的房產,王乙夫婦無權干涉,王甲也不應返還房款。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在司法解釋明確父母買房是贈與的情況下,應當認定房款的性質是贈與而非借款。
案件分析: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王乙夫婦支付的500萬元購房款,到底是對王甲的借款還是對王甲的贈與。對此,本文分析如下:
第一,父母為子女購房,并未明確作出贈與子女的意思表示,不能僅僅依據父母為子女支付房款,子女用該資金購房為由,即認定為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父母并沒有為子女出資購房的義務,在子女沒有證據證明該款項系父母贈與子女的情況下,不宜認定為該款項系贈與,而應認定為父母對子女的借款。
第二,《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適用的前提是,父母在購房出資時已經明確是贈與性質的情形,解決的問題是父母購房出資是贈與夫妻一方還是雙方的問題。對于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的性質是贈與還是借款,法律并無明文規定。在父母未明確表示是贈與的情況下,應當認定該出資款是對子女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應當負擔返還借款本息的義務。
第三,從證據規則的角度來看,在父母支付巨額購房款的情況下,子女如認為這是父母對自己的贈與,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而在現實生活中,即使是借款,沒有借條的情況仍十分常見,因此不宜認為因為父母沒有讓子女出具借條,即認為該房款就是贈與。因此,關于房款的性質是贈與還是借款舉證責任應在于子女,如果子女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房款是父母的贈與,則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四,從公序良俗的角度來講,不宜認定購房款項為贈與。父母將子女辛苦撫養長大,本就沒有再繼續撫養的義務。而在子女成年后,而又將其一生積累的養老錢拿出來為子女買房,子女理應予以感恩。在認定購房款是贈與還是借款時,父母子女往往已經對簿公堂,如父母無法再拿回購房款,傷害的不僅是父母的合法權益,更加傷害的是整個社會的道德底線及尊老愛老的善良風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