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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夫妻雙方用共同存款購買的房屋,房屋產權歸屬。
發布日期:2020-03-26 19:28:12
1990年,單位為甲分配房屋一處,由甲進行承租。1995年,甲與單位簽訂出售公有住房合同,合同中約定甲按照標準價購買該住房,同時對住房面積、售價、分次付款等作了約定。甲與乙1997年結婚,之后,甲乙用共同存款購買了該房屋,2002年4月,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載明房屋登記所有權人為甲。2005年,甲、乙離婚。雙方對該處房屋的產權發生分歧。
案件分析:此類問題主要指房改房等帶有福利性質的房產。這類房產的價格遠遠低于當時的市價,且通常與一方的職務、級別、工作年限等因素有關。多數情況下,一方單位會直接將房產證辦理在該方名下,夫妻離婚時極易對該類房產的分割問題產生爭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九條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的該類房屋,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本案中,甲雖在婚前承租了該房屋,但是婚后是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該房屋,雖房產證上登記在甲名下,但仍然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
值得注意的是,假如婚后甲是以個人財產購買的此類房屋,是否應當認定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也并無定論。個人認為,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
★知識點:1、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