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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財產購買房屋,并還貸,房產登記于一方名下。一方將財產賣給善意第三人,房產買賣合同有效。
發布日期:2020-03-26 19:24:52
甲、乙于2016年5月結婚,婚后甲、乙用家庭共同財產共同購買了一處房產,并每月還貸,房產登記于甲名下。2019年2月,甲瞞著乙將房產出賣給不知情的丙,丙支付了合理的對價,房產得以過戶。2019年3月,乙起訴至法院,認為甲侵犯了其對房屋的共有權,要求認定房屋買賣無效。
案例分析:夫妻雙方沒有對婚后財產進行特別約定,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無論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還是登記雙方名下,因此該房產應當屬于甲、乙共同所有。但是,在本案中,甲擅自處分了登記在其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產,而丙對此既不知情,也支付了合理的對價,因此丙實際上是善意第三人,丙已經善意取得了該處房產。乙要求認定房屋買賣無效不能得到支持,而只能在離婚時要求甲賠償損失。
★知識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一條的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權益遭受損害的一方只能在離婚時請求擅自處分的一方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