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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在手”,為何遺產還是無法繼承?
小張的祖父老張非常疼愛小張,早在幾年前就立下公證遺囑,將自己名下的房子、銀行存款、股票歸孫子小張繼承。
不過,在老張去世后,小張遲遲沒有辦理繼承手續。老張去世半年后,其兩個女兒要求依法繼承老張名下財產。并將小張及小張的父親訴至法院要求依法繼承老張名下的房產、股票及銀行存款等。
最終,法院判決老張名下的財產由老張的兩個女兒及小張的父親依法繼承老張名下的財產。
問題所在:
1、小張拿的遺囑準確的說應是屬于遺贈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而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法定繼承人只包括: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可知,孫子女不是法定繼承人,所以雖然表現為遺囑形式,但事實上是一種遺贈。
因此,老張通過遺囑將房屋等財產留給小張不屬于遺囑繼承,而是屬于遺贈。
2、小張不知道行使權利有2個月的法定期限
根據《繼承法》 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同時,最高院關于繼承法的司法解釋明確了繼承開始的時間,即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開始。
因此,本案中小張超過法定期限未行使繼承權利,被法律視為放棄了繼承權。
3、祖父母立“公證遺囑”將財產給孫子女,其性質為遺囑繼承還是遺囑贈與?
傾向意見認為,法定繼承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的范圍和順序直接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人。根據繼承法第十條關于法定繼承人范圍及繼承順序的明確規定,孫子女、外孫子女并不在法定繼承人之列,其繼承祖父母或外祖母遺產的方式是代位繼承或轉繼承。
因此,祖父母、外祖父母即使通過“公證遺囑”的形式將遺產留給孫子女、外孫子女,其性質仍屬于遺贈,而不是遺囑。同時,根據繼承法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接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