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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父房產遺贈暖心鄰居,親生兒子喪失繼承權
八旬老人雖有兒子,卻孑然獨居50余年,生活多為鄰居照顧。為表謝意,老人生前留下口頭遺囑:將自己的房產遺贈給鄰居的兒子。老人去世后,兒子前來要求繼承老人房產。這套房產究竟該判給誰?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遺產繼承糾紛案。
在街坊鄰居的眼里,80多歲的老王一直孤身一人。其實,他有兒子,60多年前,老王在四川成了親,并有了兒子小王。1958年,老王因招工只身來到新疆。1966年,老王在原籍與妻子辦理了離婚手續,從此再未回過原籍,也沒有任何聯系。從此以后,老王一直獨自生活。
在此期間,老王遇到了對門熱心的鄰居老張夫婦,多年來,他們像親人一樣無微不至地關照老人的生活,為表達謝意,老人多次口頭表示,愿將名下的房產遺贈給老張夫婦之子小張,還曾想過找律師為他的遺言作見證。
2013年4月,老王患重病時,和遠在重慶的兒子取得了聯系,兒子小王探望后就離開了。直到去年9月,老王病逝,兒子小王又趕回新疆,提出要繼承父親的遺產。
一邊是親子,一邊是鄰居。老人的遺產究竟該由誰來繼承?社區多次調解無果后,老張夫婦以兒子小張的法定代理人身份,一紙訴狀將老王的兒子小王起訴到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庭審中,老張夫婦當庭舉證證實了被繼承人老王在病重期間立下口頭遺囑,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老張夫婦認為,老人的口頭遺囑符合遺贈的條件,小張也表示愿接受遺贈,小王則認為,老張一家雖然在父親的日常生活上給予了照顧,但是并沒有常年貼身式照顧老人,老張一家和父親沒有親屬關系,無權繼承老人的房產。
針對這起案件,法院審理認為,遺贈屬于無償的民事行為,小王提出老張一家無權繼承的意見,沒有法律依據。老王的房產由老張夫婦的兒子小張繼承;老王的銀行幾萬元存款由小王繼承。
該案是一起典型的遺贈、遺囑繼承或法定繼承競合的案件。本案總,被繼承人老王生前在生命危急的情況下,無法采取其他形式訂立遺囑時,曾立下口頭遺囑,將自己的房產遺贈于法定繼承人之外的鄰居老張夫婦之子,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符合遺贈的條件。后來老王的身體健康急劇惡化,未來得及立下書面遺囑便撒手人寰。
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五款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根據以上法律規定,法院認為,老王所立的口頭遺囑合法有效,因此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