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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拿出婚前財產買房,登記產權人為一方,屬于一方所有。
發布日期:2020-03-26 19:23:16
甲因忙于事業,年近五旬仍未婚娶,經過多年打拼積累財富近千萬。2018年5月,甲與乙結婚。2018年6月,甲拿出婚前積蓄800萬購得房產一套,登記產權人為甲一人。2018年7月,乙提出離婚,要求分割甲的該處房產,問該房產的產權歸屬。
案例分析:夫妻一方用婚前個人積蓄購買的房屋,僅僅是原有財產價值存在形態發生了變化,窮流溯源,購房的出資來源是該房婚前的個人財產。如果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應當認定房產為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如果房產證上登記雙方的名字,應視為出資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認定該房屋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知識點:夫妻一方以婚前財產購買房屋,房屋登記在購買者名下,視為購買者一人財產;房屋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視為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分割。
* 思考:如果甲方以婚前財產購買房屋,房屋登記在乙方一人名下?那么房產如何分割?該房產的性質應為甲方對乙方的贈與,還是應當是雙方共同所有?
個人觀點:傾向于認為是甲方對乙方的贈與,房產應當歸房產登記者乙方所有,但基于公平原則,乙方應當給予甲方以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