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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全款買房,婚前取得房產證,婚后房產證上加名。
發布日期:2020-03-26 19:21:47
甲于2017年5月購買商品房,且付清全款,2017年9月取得房產證。甲與乙于2018年3月結婚。婚后,乙喜得一子,甲遂將在房產證上將乙的名字加上。2018年12月,甲、乙離婚,問房產如何分割?
案例分析:
公民對個人的財產權益具有處分權,雙方可以通過約定,將一方擁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變更房屋登記,在房產證上加署配偶的名字,就是一種常見的贈與方式。如果雙方沒有對房屋的份額做出特別的約定,而只是簡單地加上另一方之名,則應認定房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在本案中,甲在婚前全款購買了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僅為甲一人,因此該房產為甲的婚前財產。但是在婚后,甲將該處房產的房產證上增加了其妻子的姓名,視為贈與,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離婚時雙方對房產共同共有。
★知識點: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婚后在房產證上“加名”,應當認定為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行為,如無特別約定,則雙方對房產共同共有。夫妻雙方婚后共同出資購買的產權房,無論登記為夫妻雙方或一方,均為夫妻共同財產。若產權登記中有子女,則為夫妻雙方與子女共同所有。在戶權登記中末約定按份共有的,應認定共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