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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五口爭房產,司法為民化糾紛
發布日期:2020-04-09 11:40:02
一家五口爭房產,司法為民化糾紛
丈夫去世后,其前妻的兩個兒子以及公婆均要分遺產,而現任妻子卻不情愿,為此一家五口對簿公堂。10月15日,法院經審理妥善解決了這場錯綜復雜的遺產繼承糾紛。
原告時氏兄弟與被告是繼子女關系,時氏老兩口是被告的公婆,被告的丈夫在1991年與前妻離婚后與被告開始來往,并于2000年底登記結婚,于2001 年8月21日工傷死亡,留下房屋28間,四原告認為應繼承份額房屋12間或相應價值7.5萬元。但被告稱夫妻共同財產為19間,作為遺產分割的僅為8間,且自己與前夫的兩個未成年子女作為死者的繼子女也應參與遺產分配。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均系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對遺產均享有合法的繼承權。原告所請求分割的房產,均系死者與被告在事實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故該房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總價值為203510元,房產的一半價值應屬被告享有,另一半價值應作為遺產由原、被告按法定繼承進行分配。被告主張其與前夫生育的兩子女應作為繼子女也參與分配遺產,但未能提交兩繼子女是否與死者有撫養關系的相關證據,不能參與遺產分配。
據此,江蘇省銅山縣法院作出判決:原告時氏老兩口分得遺產折合現金40000元,原告時氏兩兄弟各分得遺產折合現金每人18202元,被告分得遺產折合現金25351元,房產價值的一半101755元及搬遷費等1879元歸被告所有。
[編輯]文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