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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父去世7子女未分割房產 ,四兒媳將房產登記到自己名下引糾紛
導讀:關于房產繼承有兩種,一是遺囑繼承,二是法定繼承,如果死者生前沒有留有遺囑就要按照法定繼承來辦理。如果法定繼承人不只一個,而房產只過戶給其中一人的話,需要其他人的書面同意,表示放棄對房產的繼承。
案情簡介:老父去世7子女未分割房產。
劉X原是重慶渝北區人,共有7個子女,生前有農村房屋一套,但未分家析產。1998年,劉X去世。因父親劉X生前未立遺囑,兄妹7人便口頭商量將這套房屋交由老四劉XX居住。2010年7月,當地鎮政府將轄區農村房屋報請房管部門進行登記。為了在規定期限內上報登記材料,劉XX和妻子楊XX在其他兄妹6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自擬了一份繼承協議遞交至村委會。按照該協議,劉X遺留下的這套房屋由劉XX、楊XX夫妻二人繼承。村委會未經調查核實,采信了繼承協議上的內容,并出具了楊XX夫婦為劉X房屋法定繼承人的證X書。
于是,楊XX夫婦將繼承協議、村委會出具的證X書及以楊XX名義所作的“具結保證書”等材料上報鎮國土所審查。審查通過后,鎮國土所將材料上報重慶某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管局接收材料后,在未認真核實材料真實性的情況下,認定楊XX是房屋的法定繼承人,將房屋變更登記到楊XX名下,并向其頒發了房地產權證。
后來,劉立志、劉立學等兄妹6人發現后,認為楊XX夫婦虛構繼承協議,相關部門審查不嚴,在認定事實錯誤的情況下頒發的房產證應屬無效,告上法庭,要求判決撤銷錯誤登記,停止侵害行為。
法院判決:房管局撤銷對房屋的錯誤登記行為。
法院審理后認為,重慶某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為楊XX登記頒證行為所依據證X材料的基礎事實不具客觀真實性。而房管局在審查過程中,未盡到應有的審慎核查義務,既未核實房屋原權利人劉X的子女情況,也忽略了楊XX在法律上無繼承權的事實。故房管局向楊XX頒發房地產權證主要證據不足,劉立志等人與被訴房屋登記行為所涉房產存在繼承利害關系,其訴訟請求正當、合法。
律師說法:房產繼承過戶的正確順序是什么?
首先,辦理房產繼承公證。關于房產繼承有兩種,一是遺囑繼承,二是法定繼承,如果死者生前沒有留有遺囑就要按照法定繼承來辦理。如果法定繼承人不只一個,而房產只過戶給其中一人的話,需要其他人的書面同意,表示放棄對房產的繼承。
其次,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房產過戶:房產交易中心收件窗口領表——收費窗口交費—收件窗口交件—發證窗口領證。
最后,領取房產證。領取房證時,需產權人到場,若產權人不能到場,需提交委托或公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