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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起訴要求繼承公房拆遷款,公有住房承租權能否繼承?
案情回顧:男子起訴要求繼承公房拆遷款
原告李義X的父親李X與被告向文X于1998年結婚,婚后共同居住在由重慶第三棉紡織廠福利分配給李峰的公有住房。2008年李X去世,向文X繼續獨自在訴爭房屋內居住生活并負擔相關的租賃費用。2013年該公有住房進行拆遷,拆遷人按規定對承租人向文娟進行了拆遷補償安置。
原告李義X認為該公有住房承租權具有經濟價值,可占有、使用、收益,應與其他財產一樣進行繼承,因此自己對該公有房屋承租權及其轉化得到的經濟利益享有繼承和分割的權利。其父李X去世時未對該公有住房承租權進行遺產分割,故李義X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對訴爭的公有住房的拆遷補償款進行遺產分割。
法院判決:原告獲得8萬元房屋折價款
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李X死亡后,該公有住房承租權應當以遺產方式進行分割,故在原告未明示放棄繼承的情況下,其繼承利益依然凝聚在該公有住房承租權上,雖然后來該公有住房進行了拆遷和產權調換,但原告并未喪失對該承租權及其轉化的利益的繼承權,故原告依然可對拆遷安置房屋進行分割。但由于公有住房租賃權的公益保障性還是第一位的,被告向文X與原承租權人一直共同居住在該公有住房內,故在分割時應當對被告向文X予以多分。根據拆遷安置房約定價值、產權調換時的價值以及向文娟補交房屋安置時的差價等情況,判決訴爭公有住房房屋歸被告向文X所有,被告向文X支付原告李義達房屋折價款8萬元。
律師說法:公有住房承租權能否繼承
本案涉及公有住房承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公有住房承租權是我國計劃經濟的產物,也是我國長期以來實行住房福利化的結果,公有住房的承租權與傳統民法上私人所有權基礎上的承租權是不同的。公有住房承租權能否繼承呢?
第一,從權利屬性來看,公有住房承租權有明顯的物權特征,是與用益物權相似,承租人作為權利人有權更完整地行使其權利并受到法律保護,這些法律行為包括轉租、轉讓,當然也應當包括繼承。
第二,從權利取得方式來看,公有住房承租權是基于單位職工工作貢獻大小、家庭人口及其他住房等情況產生的,不僅是賦予個人的價值回饋,更體現為個人和家庭的權益,因此從這種途徑取得的公有住房承租權應當可作為“遺產”在家庭和親緣關系間進行繼承。當然,由于分配取得的公有住房仍然屬于社會公共資源,在繼承方式上應當有別于其他私人財產。
第三,從公有住房管理模式的發展進程看,住房制度改革使公有住房承租權取得方式發生了質的變化。一是允許公有住房承租權通過有償交換的方式,實現其交換價值。二是公有住房的承租權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購買。這即認可了公有住房承租權可以作為一項財產權利。因此,隨著市場發展及住房制度的改革,公有住房承租權的性質已經發生了轉變,從計劃經濟時期簡單的福利待遇載體,轉變為市場經濟條件下,具備商品交換的標的物,其財產性得到了充分的肯定。三是公有住房承租權在拆遷過程中可獲得補償。公有住房拆遷時,其承租人是符合補償標準的。這也承認了公房承租權具體財產性,而可繼承是財產性的重要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