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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關于房屋繼承糾紛中,代位繼承問題的解讀
一、案情回顧
原告郭二姐起訴稱:郭大叔、官大娘系夫妻關系,婚后育有三女一男,大女兒郭大姐、二女兒郭二姐、三女兒郭某乙、兒子郭先生。官大娘生前擁有位于甲市乙區A區104號房屋一套。郭大叔于1992年2月16日去世,官大娘于2012年11月4日去世。上述房產一直沒有在子女間分割繼承。大女兒郭大姐于2011年因病去世,婚后育有兩女,大女兒謝女士、二女兒謝小姐。兒子郭先生于2011年因病去世,婚后育有一女郭XX。現特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請求依法分割官大娘名下位于甲市乙區A區104號房產一處。
二、法院查明
被繼承人官大娘與郭大叔系夫妻關系,婚后育有三女一子,即長女郭大姐、次女郭二姐、三女郭某乙、四子郭先生。郭大叔于1992年2月16日因病去世。郭大姐于2011年11月2日因病去世,郭大姐生前與其丈夫謝先生育有兩女即被告謝女士、謝小姐。郭先生于2011年10月23日因病去世,郭先生生前與其妻子武女士育有一女,即被告郭XX。被繼承人官大娘于2012年11月4日因病去世,生前于1999年10月27日參加房改購房,購買位于甲市乙區A區104號房產一處,后于2001年12月27日取得房產證,房產證登記在官大娘名下。被繼承人官大娘生前一直與被告郭XX及其母親武女士共同居住生活在涉案房屋內,現涉案房屋由被告郭XX及其母親武女士居住使用。
三、法院判決
1、位于甲市乙區A區104號房屋歸被告郭XX所有。
2、被告郭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原告郭二姐上述房屋繼承補償款10萬元。
2、被告郭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被告郭某乙上述房屋繼承補償款10萬元。。
4、被告郭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被告謝女士、謝小姐上述房屋繼承補償款10萬元。
四、律師點評
原告郭二姐、被告郭某乙系被繼承人官大娘的女兒,系被繼承人官大娘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因郭大姐、郭先生先于被繼承人官大娘死亡,由郭大姐的女兒謝女士、謝小姐及郭先生的女兒郭XX代位繼承被繼承人官大娘的遺產。甲市乙區A區104號房產系被繼承人官大娘生前參加房改取得,該房屋系被繼承人官大娘的個人財產,由原告郭二姐、被告郭某乙、被告謝女士、被告謝小姐、被告郭XX均等繼承。本案審理過程中,原、被告各方對上述房屋價值已達成一致意見,除原告郭二姐、被告郭XX外,其他繼承人均未主張要求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權,因被告郭XX無其他住房且上述房屋現由其實際居住使用,故上述房屋判歸被告郭XX所有,由被告郭XX給付其他繼承人房產繼承補償款較為適宜,根據上述遺產分割比例,被告郭XX應支付給原告郭二姐房產繼承補償款10萬元,支付給被告郭某乙房產繼承補償款10萬元,支付給被告謝女士、被告謝小姐房產繼承補償款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