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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人買農村房,有哪些特殊情況能被法院認定有效?
作者:李松團隊
今天跟大家講一講城市人買農村房屋,被法院認定有效的幾種特殊情形。大家都知道,城市人不允許買農村宅基地房屋。我們國家出臺了相關的法律,禁止城市人買農村房,只允許本集體成員組織之間進行內部流通買賣。由于房價上漲,雙方交易多年以后面臨拆遷,賣方反悔的案例比較多。但是有幾種特殊情況,法院可以認定有效,在這里分享給大家。
第一種情形,雙方的交易在1999年1月1日之前。
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頒布《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其中第二條的就規定了,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而在這之前,國家并未做出禁止城里人買農村房的法律規定。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即不能用今天的規定去約束昨天的行為。由于法律未作禁止性規定,雙方的交易時間又比較早,法院可以認定雙方的買賣有效。
第二種情形,雙方買賣的土地性質發生了變更。
我們處理過一個案件,雙方買賣時是農村的宅基地,后來這個地方從村委會變成了居委會,集體土地變成了國有土地。法院在審理的時候,查明這塊土地性質為國有土地,雙方買賣農村宅基地的性質也發生了變化。因此法院認為雙方的買賣行為合法有效。
第三種情形,買受人簽合同時是城里人,但簽完合同,就將自己的戶口遷到了訴爭房屋內。
當然,也就由城市戶口變成農村戶口。這樣,雙方在產生糾紛時,其戶口已經落到本村,屬于本村村民。這種情況下,法院也可以判決有效。
第四種情形,買受人原來是本村集體成員,后來把戶口簽到了城里。
在審理過程中,法院征詢了村委會的意見。
村委會認為雖然買受人的戶口遷走了,但是由于買受人從小在本村長大,也為村里付出過相應的勞動,仍然認為他屬于本集體成員。這種情況下,法院也可以認定雙方的合同有效。
第五種情形,買受人不是本集體成員,但其妻子屬于本村村民。
法院認為這個購買行為是夫妻共同購買行為,也會認定合同有效。
以上,就是城里人買農村房,幾種被法院認定有效的特殊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