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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可以代精神病子女起訴離婚嗎?
來源:中顧法律網 法律咨詢網
在離婚糾紛中,精神病人由于自身能力的限制,往往難以充分表達自己的意愿,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從而可能導致自身的權益等不到有效保護。那作為精神病人的父母是否可以代精神病子女起訴離婚?律師對話第568期邀請到江蘇證融律師事務所本所律師為我們解答。接下來讓我們一起看一下本所律師的對話內容。
01如何鑒定精神病才具有法律效力?
本所律師答:
所謂精神病,實際上是指在各種生物學、心理學以及社會環境因素影響下,大腦功能失調,導致認知、情感、意志和行為等精神活動出現不同程度障礙為臨床表現的疾病。精神病人也分為完全精神病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完全精神病人則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是否屬于精神病,是否具備行為能力,當然需要具有司法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來做出鑒定。一般情況下通過人民法院委托相應的司法鑒定機構來做鑒定。
0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是誰?
本所律師答:
鑒于精神病人的行為能力受到限制,因此法律規定精神病人由其有監護能力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近親屬擔任他們的法定代理人。
03女方隱瞞精神病史,和男方登記結婚,該婚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本所律師答:
婚姻登記的效力問題要看登記的時候雙方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同時,登記的時候是否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我國婚姻登記的條件是,雙方要達到結婚年齡,雙方是自愿結婚,沒有強迫脅迫的行為,雙方都是單身,并且不存在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等等情況。符合以上情況,即使女方隱瞞了精神病史,但是只要結婚的時候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男方登記結婚,該婚姻就應該具有法律的效力,是合法的婚姻。
04孩子1歲了,妻子有間接性精神病,離婚后孩子撫養權歸誰?
本所律師答:
我國婚姻法規定,兩周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這其實主要考慮的是孩子尚處于幼兒期,需要母親的哺乳,母親更能給孩子體貼和照顧。但是,這也只是一個普通的原則性的規定,如果女方有惡性傳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影響孩子成長的,那么很顯然,基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則,這樣的情形下,女方是不適合撫養孩子的。孩子1歲了,女方有間歇性精神病,這種情況下,只要是不影響孩子的成長,離婚后,孩子還是盡量由女方撫養為好,除非女方的精神病情況非常嚴重,而且也無法加以控制。無論如何,孩子的撫養需要男女雙方的最大善意的配合,畢竟孩子是無辜的,給與孩子最大限度的保護是第一位的。
05父母可以代精神病子女起訴離婚嗎?
本所律師答:
精神病子女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在此情況下,是無法也不可能提起離婚訴訟的,而我國法律規定,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近親屬是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所以,既然父母是精神病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是完全可以代精神病子女向法院起訴離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