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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致配偶身心傷害的,離婚時精神損害賠償
發(fā)布日期:2020-04-03 20:50:09
案情簡介:2006年,夏某因遭丈夫李某毆打致腦震蕩和面部挫裂傷,形成永久性疤痕,遂提出離婚,主張精神損害賠償1萬元,6歲的女孩由自己撫養(yǎng),李某交到其父親生前公司的集資款3萬元系轉讓夫妻共有的土地使用權所得,應均等分割。
法院認為:①雙方均有能力撫養(yǎng)孩子,從孩子今后成長來看,由母親撫養(yǎng)更為適宜,故孩子判由夏某撫養(yǎng),李某支付相應的撫養(yǎng)費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在公司集資的建房款,系從雙方共同存款中取出交納,且該款是李某轉讓土地使用權所得,該使用權又系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故集資款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便于使用,判歸李某所有,由李某補償一半給夏某。②李某承認毆打夏某致其腦震蕩和面部挫裂傷,形成永久性疤痕,鑒于李某行為已構成家庭暴力,造成夏某身體、心理傷害,在賠償醫(yī)藥費同時,夏某要求精神損害賠償1萬元訴請,應當予支持。
實務要點:夫妻一方毆打行為造成對方身體、心理傷害構成家庭暴力,受害方離婚時主張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應予支持。
案例索引:云南景谷法院(2006)景民初字第185號“夏某訴李某離婚案”,見《夏麗梅訴李東俊離婚案(婚內暴力)》(吳榮康、劉春),載《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07民事:4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