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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下落不明能否起訴離婚?離婚起訴流程是怎樣的?
整理人:蘭玲
我國《婚姻法》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因此,離婚與結婚一樣是自由的,只要雙方認為感情已走到盡頭,自然可以選擇離婚,然而當一方想離婚,另一方確下落不明找不到人時,還能到法院起訴離婚嗎?
一、對方下落不明能否起訴離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也明確規定,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二、起訴流程有哪些?
01. 首先要確定起訴的管轄法院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一方提起離婚,只要被告下落不明,就可在原告所在地提起離婚之訴。
但對于“被告下落不明”的界定,在具體案件的處理中,所采取的證明方式多種多樣,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一方親戚或雙方親戚,包括父母所出具的書面證明材料;
2、原、被告所居住的村委會或居委會所出具的證明;
3、地方派出所出具的證明;
被告單位出具的證明。對派出所和村(居)委會的證明,因基層組織與被告的居住、生活最為緊密,有能力獲知被告的去向,且無個人情感因素,對其證明的效力,可以相信。
02. 其次,應訴材料的送達方式
由于離婚案件的被告下落不明,正常采取的方式只有公告送達。離婚案件公告送達的方式,通常采取的是當地張貼公告和報紙公告。
但對于下落不明一方是外地人的,通過報紙公告和當地張貼公告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更有利于保護被告的權利。
03. 最后,案件的判決
《婚姻法》準予離婚所確定的原則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配偶的一方應當知道另一方的去向,如果不讓對方知道自己在何處,夫妻之間的各項義務也就無法履行,夫妻關系形同虛設,更談不上有何夫妻感情。
故而該類案件只要能確定被告下落不明時間在一年以上,應當準予離婚。
律師總結: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其核心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且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