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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中繼承人放棄繼承時的司法處理
整理人:蘭玲
案號:
(2018)渝0117民初2882號,(2018)渝01民終4548號,(2018)渝0117民初11178號
裁判要旨
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中,因繼承人放棄繼承導致遺產無人繼承,債權人請求保管遺產的繼承人協助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法院可根據案件情況予以支持。
案情
2012年5月10日,建行合川支行與黃某平簽訂《個人住房貸款借款合同》《抵押貸款合同》,約定建行合川支行向黃某平發放貸款30.4萬元,黃某平以其白塔路296號3-7-6的房產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建行合川支行按約發放了貸款,黃某平亦按月歸還貸款。2016年6月2日,黃某平死亡。黃某峰系黃某平唯一法定繼承人,黃某平死亡后其房屋一直由黃某峰代管。黃某峰代還幾期按揭貸款后未再繼續還款。
建行合川支行遂訴至法院,請求黃某峰在繼承遺產范圍內償還貸款本息、違約金及律師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確認建行合川支行對案涉房產享有抵押權,在黃某峰不清償上述債務時,有權以該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的價款在上述債權范圍內優先受償。
黃某峰辯稱,黃某平借款屬實,但其放棄繼承。
裁判
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峰已在訴訟中明確表示放棄繼承,對被繼承人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黃某峰不是本案適格被告,遂裁定駁回起訴。
建行合川支行不服,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重慶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六十條主要適用于繼承糾紛,在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中,不能簡單依此認定被告不適格。本案債權債務關系明確,且案涉房屋為抵押財產,在現有無人繼承遺產清償債務制度尚不健全的情況下,根據公平和誠信原則,應從黃某峰遺產保管人身份確定其責任。遂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合川法院審理本案。
合川法院經審理后判決:建行合川支行在黃某平遺產范圍內享有借款本金268015.43元及利息9488.85元的債權;黃某峰對建行合川支行在處分黃某平所有的白塔路296號3-7-6號的房產時有相應的協助義務;駁回建行合川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經生效。
評析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中,當債務超過遺產的實際價值時,繼承人往往趨向于放棄繼承。實踐中,因繼承人放棄繼承導致遺產無人繼承的情形并不鮮見。此時,被繼承人債務清償訴訟應如何推進,是司法實務亟待解決的問題。
1.關于單獨繼承時繼承是否完成的認定。依照繼承人人數的不同,可將繼承分為單獨繼承與共同繼承。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根據繼承法理論,遺產分割是在數個繼承人之間分配遺產,而使遺產實際歸各繼承人所有的法律行為。共同繼承時,繼承人通過實物分割或份額分配實現對遺產的繼承。但在單獨繼承時,并不存在實物分割或份額分配。此時,應結合遺產的類型、繼承人的行為等因素綜合判斷繼承是否已經完成。如遺產為一般動產的,占有可表征繼承人已完成繼承;遺產為不動產的,取得繼承判決或完成所有權過戶登記可表征繼承人已完成繼承。本案中,黃某峰既未取得繼承判決,也未辦理案涉房屋過戶登記手續,因此,黃某峰未完成繼承,其在本案訴訟中聲明放棄繼承符合繼承法規定。
2.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中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仍可列為被告。根據《意見》第六十條規定,在繼承訴訟中,對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不再列為當事人。有觀點認為,根據《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的上一級案由是繼承糾紛,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應當屬于“繼承訴訟”,因此,若繼承人放棄繼承,則不應再將其列為被告參加訴訟。但“繼承訴訟”并非系指案由,而是指由繼承人發起的旨在繼承遺產的訴訟活動。《意見》第六十條的規范意旨是解決繼承訴訟中是否追加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的問題。在繼承訴訟中,將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繼承人不列為原告,不僅不影響訴訟進程,還可能使其他繼承人因多分得遺產而受益。但在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中,繼承人為爭議法律關系的相對方,顯然不能以放棄繼承為由認定繼承人不屬于適格被告。
3.債權人可請求保管遺產的繼承人協助履行被繼承人債務。有觀點認為,因繼承人已放棄繼承,黃某平的遺產屬于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應當歸國家所有,故本案應判決駁回起訴,并由債權人另案起訴。但我國既無遺產管理人制度,也無管理無人繼承遺產的專門機構,債權人另案起訴面臨無適格被告的尷尬境地,必將使債權長時間無法實現。為此,一些法院從繼承人保管遺產的角度,探索無人繼承遺產的債務清償問題。例如,北京高院2018年公布施行的《關于審理繼承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二十五條關于實際占有、使用、收益、處分遺產的繼承人配合履行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的規定。本案中,黃某峰一直實際控制和管理案涉房屋,應當認定黃某峰為黃某平遺產的保管人。因黃某平與建行合川支行之間借貸、抵押的法律關系非常明確,應當對建行合川支行請求黃某峰協助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本案案號:(2018)渝0117民初2882號,(2018)渝01民終4548號,(2018)渝0117民初11178號
(作者單位: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