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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不離婚,可否請求分割共同房產?
發布日期:2020-04-01 20:23:59
《婚姻法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造成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財產原則上是共同共有,但書面協議分別所有的除外。《物權法》規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夫妻雙方在共有的基礎喪失(即離婚時),由于婚姻關系解除,當然可以分割共同財產。但是出現本條規定的“重大理由”時,也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是我國婚姻財產分割制度的重大突破,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不用以解除婚姻關系為代價,也可以在婚內直接起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對弱勢方權益的有力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