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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多次懷孕未果財產分割予以保護
發布日期:2020-04-01 20:23:31
案例回放
李某與王女士婚后多年未孕育子女,初期雙方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李某曾先后兩次訴至法院要求離婚,王女士堅決不同意,后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現王女士要求離婚,稱雙方婚后因生育子女問題導致矛盾增多,感情破裂,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她稱,婚后曾多次懷孕均流產,還嘗試過試管嬰兒也未成功,因生育耽誤了工作,現已四十多歲,請求法院酌情照顧。李某認可上述情況,且同意離婚。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女士和李某均同意離婚且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考慮到李某名下的房屋由其購買且居住,因此應歸李某所有,但綜合考慮房屋來源、還款情況、雙方對于家庭的貢獻以及照顧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李某和王女士對于房屋的分割比例為40%和60%,李某給付王女士折價款。
法官說法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根據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1條的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本案中王女士多次懷孕并流產,精神和身體均受到了較大影響,離婚時王女士已經四十多歲,生育子女的可能性較低,考慮到王女士對家庭的付出,以及根據照顧女方權益的原則,在財產分割時對王女士進行了保護,切實維護了女方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