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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產婚后增值部分,離婚時歸誰?
發布日期:2020-04-01 20:24:26
《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屬于個人所有,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我國物權法對于原物與孳息之間的關系及孳息的取得原則,自然孳息采用所有權主義及用益物權主義,法定孳息采用協商及交易習慣原則。婚前房產是夫妻一方個人的重要財產,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資經營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所有。但對孳息和自然增值這兩種情形如何認定未予明確。《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首次明確了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