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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這類農村房屋拆遷可以按照城市房屋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
我們知道,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在法律上性質是不一樣的。因此,集體土地上房屋進行征收時,一般不能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這就使得農村房屋和城市房屋在補償上差異很大。
但是凡事都有例外情形,在特定情形下,此類農村房屋是可以按照城市房屋補償標準進行的。
案例
1992年12月28日,市政府以重府第[1992]565號文件批準征收趙某房屋所在的重慶市原沙坪壩區石橋鄉百合村柳背橋經濟合作社(簡稱原柳背橋社)全部土地。趙某的房屋位于此次征收的集體土地范圍內。
同年,沙坪壩區啟動征地實施,完成了人員轉非安置、集體資產補償等工作。鑒于當時工程建設用地需要,趙某的房屋未拆遷、未補償安置。后由于區劃調整,原石橋鄉(現渝州路街道)從沙坪壩區劃入高新區。
2009年,全市啟動主城區內環高速公路范圍內“城中村”改造工作,重慶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簡稱高新區管委會)將原柳背橋社納入“城中村”改造范圍。
2010年4月2日,高新區管委會印發了《柳背橋、雙巷子經濟合作社拆遷補償安置實施細則》(渝高技委發[2010]3號)。2010年4月12日,原高新區國土房管分局發布了《關于柳背橋、雙巷子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2010年第1號),啟動了原柳背橋社“城中村”范圍房屋補償安置和拆遷工作。
就趙某房屋的補償標準,拆遷雙方產生了爭議并訴至法院。法院最后判決:責令市政府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重新作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案件受理費50元由市政府負擔。
評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土地權利人可以請求依照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給予補償。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
在本案中,市政府在前期集體土地征收工作中,人員轉非安置、集體資產補償等工作已經完成,但是趙某的房屋未拆遷、未補償安置。直至2010年4月12日才啟動原柳背橋社“城中村”范圍房屋補償安置和拆遷工作。
而趙某的房屋已于2009年被高新區管委會納入“城中村”改造范圍。故趙某請求按照國有土地房屋補償標準進行安置補償,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
拆遷補償安置原則是不降低被拆遷人的生活水平,因此在特殊情況下就會產生特殊對待的情形。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切忌在實踐中生搬硬套法條,不同的情況需要采用不同的應對策略,如果在遇見問題最好事先咨詢專業律師,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