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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繼承、子女撫養、贍養、債務、房產等常見案件,舉證證據匯總。趕緊收藏!
舉證之所在,勝敗之所在。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司法實踐中法官判案是以事實為依據的,所謂“事實”是指合法證據能夠證明的事實,下面讓萬典律師帶您一起來看看吧!
(1) 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的證明;
(2)沒有登記結婚的,關于同居時間或舉行婚禮時間的證明;
(3)再婚的,原離婚調解書、判決書或有關部門的證明;
(4)被告下落不明的,關于下落不明時間、情況的證明;
(5) 一方或雙方為現役軍人的,提供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
(6) 一方智力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診斷等證據;
(7)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勞改的,關于原判法院、刑期和勞改地點的證明;
(8)婚后感情的事實依據;
(9)一方有過錯的相關證據;
(10)子女姓名、性別、年齡、生活狀況的證明;
(11)養子女、繼子女的有關證明;
(12)請求撫養子女的有利條件或其他條件的證明;
(13)請求給付撫養費數額的依據(雙方工資或勞動收入等);
(14)房產、汽車、電器等財產名稱、數量、價格(值)的證明;
(15)財產性質(婚前、婚后或夫妻約定財產)的證明;
(16)儲蓄、國庫券、股票、基金、理財、保險、投資等財產的證明或相關線索;
(17)債權債務情況及性質(婚前、婚后、男女一方個人債權債務)的證明;
(18)住房情況(私房建造時間、面積、造價;公房戶名、面積、間數、常住人口、分配來源)的證明;
(19)其他證據。
(1)公安機關、醫院關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死亡日期的戶籍資料或宣告死亡的判決書;親屬關系證明;
(2)被繼承人主要遺產所在地的證明及遺產種類、數量、折價清單;
(3)被繼承人生前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
(4)被繼承人遺囑原件,公證遺囑的公證書,代書、錄音或危急情況下的口頭遺囑及所附的兩份以上證人材料;案例君補充:若為打印遺囑或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提交遺囑原件及所附的兩份以上見證人材料。
打印遺囑要求,遺囑人和見證人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以錄音錄像形式訂立的遺囑,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肖像,并注明年、月、日。
(5)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撫育關系的繼子女應提供收養、出生證明、形成撫育關系的證明材料;
(6)繼承人放棄繼承權親筆書寫的棄權書及有關證據;
(7)喪偶兒媳、女婿繼承公婆、岳父母遺產的,關于自己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證明;
(8)關于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有關證明;
(9)醫院關于繼承人已懷孕的證明;
(10)其他證據。
(1)離婚調解書、判決書或婚姻登記機關的證明;
(2)工資、收入狀況的證明;
(3)子女身體狀況的證明;
(4)子女醫療費用票據;
(5)子女學習費用票據及有關證明;
(6)其他證據。
(1)離婚判決書、調解書或婚姻登記機關的證明;
(2)各自撫育子女有利或不利條件的證明;
(3)各自經濟收入情況的證明;
(4)8 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見;
(5)其他證據。
(1)被贍養人的身體、經濟、居住等情況的證明;
(2)子女對被贍養人贍養情況的證明;
(3)子女各自收入、居住等情況的證明;
(4)其他證據。
(1)借款協議或借據;
(2)借貸關系有擔保的,有關擔保的證據;
(3)借貸雙方交付、收到錢款的憑證;
(4)債務人借款用途的證明;
(5)債務人應當支付利息的證明;
(6)無利息約定,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款經催告不還,債權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關于到期時間或經催告的證據;
(7)債務人下落不明的,關于證明債權憑證真實性及清償債務的相關證據;
(8)付款付息憑證;
(9)其他證據。
(一)房屋產權糾紛案件
(1)房屋產權憑證;
(2)房屋來源(買受、繼承、析產、受贈、建造等)的證明;
(3)共有房產形成(共同投資建造、翻建、購買、繼承、受贈等)的證明;
(4)房產登記變更(登記、變更登記、產權轉移等)的證據;
(5)房屋使用、管理、收益情況證明;
(6)交納房地產稅人的姓名及納稅時間、金額、票據等;
(7)其他證據。
(二)房屋買賣糾紛案件
(1)房屋產權憑證;
(2)房屋買賣合同及公證書;
(3)有關機關批準買賣房屋的文件;
(4)關于房屋交付情況的證明;
(5)買賣雙方交付、收取房款的憑證;
(6)買主身份、買房用途及房籍情況的證明;
(7)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放棄優先購買權和同意出賣房屋的證據;
(8)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證據;
(9)其他證據。
(三)房屋租賃糾紛案件
(1)房屋產權憑證;
(2)房屋租賃許可證;
(3)房屋租賃合同;
(4)欠租時間、金額的證明或者欠據;
(5)修繕前房屋質量情況的證明和為修繕房屋支出合理費用的憑證;
(6)原房屋平面構造草圖;
(7)轉租協議及轉租人從中漁利的證據;
(8)房屋再次出租的,原承租人放棄優先承租權的證據;(《民法典》實施后)
(9)其他證據。
(四)房屋騰遷糾紛案件
(1)房屋產權憑證;
(2)房屋租賃合同;
(3)被騰遷人家庭人口及是否有其它住房或可搬遷之處的證據;
(4)房主收回房屋后用途(自用或繼續出租等)的證明;
(5)出租房被買賣的,是否以同樣價格讓承租人優先購買的證據;
(6)房主是否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搬遷的證據;
(7)房屋再次出租的,原承租人放棄優先承租權的證據;(《民法典》實施后)
(8)其他證據。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