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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買賣合同解除時限是多久?
二手房買賣合同解除時限是雙方進行約定的時間,當約定的時間屆滿,那么這個合同就不會有法律效力了。所以每個合同的解除時限都是不同的,并且可以是自己控制的。不過沒有過約定期限,進行解除的,就得承擔違約責任。
一、二手房買賣合同解除時限是怎樣的
《合同法》第九十五條條第一款規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由此可見,解除權應在上述法定期限內行使,否則將會導致該權利的消失。且解除權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間,應自解除權發生之日起算,不存在期間的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情形。
二、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方式
1、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六條的規定,解除權應是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一種“私權利”,法律賦予當事人行使解除權的具體方式是通知對方即可。而只有在對方有異議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換言之,法院只有對當事人解除合同的行為效力的“確認權”。
2、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合同解除權的法定行使方式為“通知”(單方意識表示)、解除權的生效方式為“到達”(信息成功傳遞)。
法院送達起訴狀副本的行為也可以成為原告行使解除權的一種行為形式。
(1)起訴狀的內容能充分反映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意識表示;
(2)法院送達起訴狀副本的行為方式受程序法的嚴格限制,可以有效保障將有權解除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將要解除合同的單方意識表示有效傳達給另一方。
我們在簽訂合同的時候,都會有時間規定的,如果在這個規定的時間之內不履行合同義務,是屬于違約,但是如果合同過了雙方約定的時間期限,那么雙方就不需要執行,這樣是不屬于違約的。解除時效是可以雙方進行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