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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耀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申請執行合同費用案
發布日期:2020-03-31 18:28:30
2007年4月,上海耀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耀達公司”)與Inter-ContinentalHotelsCorporation(以下簡稱“Inter公司”)簽訂協議,約定Inter公司作為管理人代為管理業主耀達公司位于上海市恒豐路的“浦西洲際酒店”,合作期限為20年。雙方后因經營管理糾紛提起仲裁,2013年3月,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作出(2013)滬貿仲裁字第076號裁決書,仲裁裁決:確認雙方合同解除,Inter公司須30日內向耀達公司支付各種費用合計人民幣150596779元。因Inter公司未依裁決履行義務,2013年4月,耀達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3年6月13日,執行法官查詢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網站發現,被執行人擁有47個酒店管理類品牌注冊商標,遂立即趕赴北京查封了被執行人所有的該批商標。同時針對被執行人通過提供管理服務向知名酒店收取管理費用的業務盈利模式,向與其業務關聯的知名酒店送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將被執行人每年收取的管理費用扣劃至上海二中院指定賬戶。在事實面前被執行人表示愿意與申請執行人協商解決涉案糾紛。執行法官又通過向申請執行人闡明雙方一旦繼續合作可能帶來的商業利益,從而促成雙方和解。
和解協議約定:雙方繼續履行之前簽訂的合作協議;自飯店開業日期至今所有爭議均達成諒解,終結所有司法、仲裁程序,雙方均放棄和解協議簽署之前的所有權利主張;本案執行費雙方各自承擔50%。目前,雙方當事人已按和解協議約定履行了自己的義務,本案以執行和解并履行完畢方式結案。
(來自:中國司法案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