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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結算糾紛的五大誘發因素,你都知道嗎?
在建筑施工管理中,較比質量、安全等糾紛而言,最易出現,而且最難解決的當屬工程結算糾紛。在實踐中,許多結算糾紛常常曠日持久,影響雙方利益。那么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應盡可能設法消除或減少誘發因素,盡量避免工程竣工結算糾紛。如下幾點誘因請您留心注意!
根據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九條,建筑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于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可見建筑工程發包方式主要有招標發包和直接發包兩種方式。
對于招標發包工程往往存在工程招標管理不嚴的情況。
(1)建設工程招投標程序違法,對參與投標的施工單位的資質疏于把關,讓無相應資質的承包方以掛靠方式通過資格預審,使得一旦發包方人事變動,幾乎必定會引起工程質量、違約、取費標準等結算糾紛之爭;在工程招標時采用私下雙方議標方式,沒有按照招標程序公開招標等。施工單位往往事先答應業主的苛刻條件,想辦法攬工程到手,然后在施工期間通過簽證或辦理技術核定單等結算糾紛而獲利。
(2)招投標程序中的串標、泄露標底的行為,導致建設工程款被人為抬高或者壓低,工程竣工時發生顯失公平之爭。承包方為達到中標目的所支付的所謂“公關經費”最后都得從工程款中支付。如果這些公關費用過大必定會擠占應付建材款、員工工資與分包單位工程款,從而引發建筑材料品質結算之爭或總承包與分包單位結算單位之爭。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發包方(建設單位或總包單位)及承包方(施工單位)以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裝工程為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施工合同是項目施工管理的核心內容,合同管理的好壞是項目盈利的關鍵。
國家建設部和國家工商局已聯合制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關于合同協議內容,由于多數業主專業素質不高,不懂合同的重要性,合同協議條款不嚴密,前后矛盾,漏洞百出,或約定的責、權、利不明確,或者與國家法律、法令、條例、技術規范、圖紙等內容相違背,為今后經濟糾紛埋下了“引火索”。
在結算審核的過程中發現有以下幾種缺陷合同:
(1)、發包方和承包方雙方對合同主要條款的約定模棱兩可;
(2)、明知合同條款的約定低于企業成本,仍抱有僥幸心理先承接工程,結算時再扯皮;
(3)、合同條款不完整;
(4)、合同中約定的條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合同條款的不完整不明確將導致工程結算時產生較大的爭議,從而引發工程結算糾紛。
建設工程結算糾紛內在誘因建設資金準備不足或資金被挪用。在資金方面,施工前期,承包方為了盡可能地攬到工程,會提出一些優惠條件,并滿足一些對方苛刻的條件,如帶資或墊資承包,到竣工辦理結算時,會提出利息或耽誤工期等問題,從而引發結算糾紛。
另外基本建設項目開工的前提條件是“三通一平”,一般合同條件下,“三通一平”的費用已包含在報價中,業主負責外圍協助,主要工作內容由承包商負責完成,特殊環境下可能分包出去,比如進場道路過長且業主對此有明確等級要求,現場鉆井時地下水層過深,巖石等級過高等。假如建設施工業主沒按合同規定按時提交設計資料、圖紙、沒有及時交付施工場地,沒有做到開工前的“三通一平”,或工程地質與合同不符。往往會引發“三通一平”結算審核的各種問題,在結算時引發各種糾紛。
招標工程的中標價在竣工決算時,工程量變更,能否對投標書部分重新計算,還是只計算變更部分?投標書中的材料價格在竣工決算時能否調整?
工程施工存在質量問題,如漏水等。工程施工過程中設計變更(建筑形式、功能、建筑標準、實施方式等)。自檢資料、簽證手續、成品材料合格單不健全。業主特殊需要,而提前占用工程一部分或合同之外的檢查、測試。由于不可抗力,反常氣候等自然現象,都將引起結算糾紛。
另外建設工程項目建設一般周期長、涉及的關系復雜、受自然條件和客觀因素的影響大,因此項目的實際工程量與招投標時的工程量相比往往會有一些變化,并產生大量的變更單、簽證單。工程結算時,圍繞這些變化,承發包雙方經常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如果處理不當,極易產生雙方的結算糾紛。
監理方面,我國大部分工程嚴格的實行了監理制度,但少數私人投資或單位,為了降低成本,不聘請社會監理公司為其工程監理,只是內部人員或甲方代表進行工程監理,容易引起糾紛,另外,一部分監理人員由于本身素質,資質方面的原因,不能本著“公平、公正、客觀、科學”的原則進行工程監理,從而引發結算糾紛。
我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條以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百七十四條確立了工程驗收業主負責制,隨著這一制度的確立和應用,出現了一些新現象,如業主故意拖延驗收或以工程質量不合標準,甚至以甩項工程為由拒不結算工程款。
工程結算時,往往雙方獨立委托結算機構,施工單位高估冒算,建設單位片面壓價,因而引起糾紛。
(1)、針對建設工程發包過程中存在的影響結算的不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規定,建筑工程實行公開招標的,發包單位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發布招標公告,提供載有招標工程的主要技術要求、主要的合同條款、評標的標準和方法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的程序等內容的招標文件。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開標后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程序對標書進行評價、比較,在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投標者中,擇優選定中標者。建筑工程招標的開標、評標、定標由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實施,并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為此嚴格工程招標管理,按照嚴格的招標、投標和發包程序,優選施工單位,嚴格控制工程分包和轉包,嚴禁“皮包”。
(2)、針對合同缺陷問題,應當盡量要避免爭議,無論是發包方還是承包方都要熟悉和掌握國家和省市頒發的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要了解工程施工的全過程與造價的關系,并且秉承公平、公正、互利互惠的原則簽定施工合同,實現雙贏,把一切有可能發生的爭議,都在合同談判階段就解決好。[4]為此可以在起草合同,商談以及簽訂合同的過程中均要求有建筑工程方面的律師參與,這樣既能夠節省時間和精力且能夠更大化追求利益,并能夠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3)、針對工程建設資金準備存在的問題,建設前期要加強立項管理,打足資金,保障資金到賬。避免后續麻煩,及結算糾紛。
對于“三通一平”不充分的問題,建設施工合同簽訂之前要努力做好準備調查工作,充分做好基本建設項目開工的前提條件,也就是水通、電通、路通和場地平整。以保證建筑工程的順利實施。從而避免不必要的結算糾紛問題。
(4)、針對施工過程中的結算糾紛應嚴格把好設計變更關,嚴禁通過設計變更擴大建設規模,增加工程內容,提高建設標準。從嚴控制總造價。認真仔細做好隱蔽記錄工作,完整現場簽證手續。及時解決工程中的索賠爭端問題,具備相應資料。
(5)、針對竣工結算時,進一步規范業主、承包商、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不能瞎指揮;要力爭“不漏、不重、不錯、不亂”,并盡力委托資深望重的造價師主持結算工作。結算糾紛一出現,較理想的是通過雙方協商解決,若達不成一致,可請中介調解,若調解不成,可以起訴到人民法院,請求判決執行。
王律師最后叮囑您
由于建筑產品結構復雜、體積龐大,具有單件性、流動性,干擾因素多、生產時間較長,許多責任范圍難以明確界定,許多工程隱含著結算價糾紛,故業主、承包商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視,盡可能設法消除或減少誘發因素,盡量避免工程竣工結算糾紛。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