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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一方以提供建設用地使用權方式投資的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中,項目所涉土地發生的相關費用應由提供建設用地使用權投資一方予以承擔。
發布日期:2020-03-31 01:39:46
約定一方以提供建設用地使用權方式投資的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中,項目所涉土地發生的相關費用應由提供建設用地使用權投資一方予以承擔。
裁判要旨:根據雙方簽訂的《合作建房協議書》約定內容,中醫院以提供建設用地和現有配套設施方式投資。基于此約定,與涉案建設項目相關的土地動遷費、土地購置費以及土地出讓金應由中醫院承擔,不應由環城公司承擔。但在雙方結算時,中醫院將其中的30%計入環城公司的成本,減少了環城公司相應利潤,故原判決認定中醫院應當給付環城公司該三項費用的30%符合雙方約定。
案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27號民事判決書:錦州市中醫院與錦州環城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