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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合作開發合同后,一方以對方不具有房地產開發資質且未按照約定出資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發布日期:2020-03-31 01:35:19
裁判要旨:案涉《合作開發經營協議》約定內容,符合司法解釋關于合作開發房地產一方提供出讓土地使用權、一方提供資金作為共同投資,共享利潤、共擔風險的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法律特征。鳳陽公司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合肥銀山節公司不具有開發資質的情形亦符合司法解釋關于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的規定。而合肥銀山節公司是否依照《合作開發經營協議》約定出資,系合同履行問題,不影響合同效力。
案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995號民事裁定書:鳳陽縣皇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合肥銀山節電器有限公司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