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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作開發項目建設用地使用權作抵押所取得的貸款,如果合作開發協議未對該貸款歸屬進行約定,應屬于項目負債。
發布日期:2020-03-31 01:30:13
以合作開發項目建設用地使用權作抵押所取得的貸款,如果合作開發協議未對該貸款歸屬進行約定,應屬于項目負債。
裁判要旨:合作開發房地產過程中,對以合作開發項目建設用地使用權作抵押取得的用于項目的貸款,如果合作開發協議未對該貸款的歸屬做出約定,則在分配開發項目的權益時,該貸款既不能作為雙方當事人的共同投資,也不能認定為合作開發房地產當事人的投資;基于該融資產生的負債亦非合作開發房地產的單方負債,應屬于項目負債。
案件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2年第4輯,總第52輯,第13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