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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開發項目規劃面積增加的,土地提供方可請求按照原合同約定的分配比例分配新增面積部分。
發布日期:2020-03-31 01:24:59
合作開發項目規劃面積增加的,土地提供方可請求按照原合同約定的分配比例分配新增面積部分。
裁判要旨:雙方在簽訂合作合同之后,合作項目在雙方共同努力下得以優化變更,建筑面積在土地面積不變的情況下因容積率變化而得以增加。由于土地價值與容積率呈正相關,提供土地一方的出資部分因容積率增加而增值,其應分獲的房產面積亦相應增加,該方當事人可按照原合同約定的分配比例請求分配新增面積部分。當事人對于應分得但未實際獲得的不足部分,如讓另一方實際交付已不現實,可根據市場行情認定該部分房產價值,由另一方以支付現金的方式補足該部分面積差。
案件來源:南昌新洪房地產綜合開發有限公司與江西省南昌百貨總公司、湖南賽福爾房地產開發公司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再審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777號],載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1期(總第19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