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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合作開發中,非登記合作方不能僅因合作協議而原始取得房產所有權。
發布日期:2020-03-31 00:45:37
裁判要旨:房地產合作開發中,依照約定不參與商品房建造,沒有依法在土地使用證和規劃建設等建造許可證簿上進行登記的合作開發方,不能僅以合作開發合同,依照物權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在建造事實行為成就時原始取得房屋所有權。房屋分配協議內容,只有依照相應程序確認后,才能產生物權效力。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天羿公司作為合作開發主體,并非物權法意義上的建造主體,并不能依照物權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原始取得涉訴房屋所有權。天羿公司與萬強公司關于涉訴房屋分配的協議,是雙方基于合作開發房地產利潤分配而進行的變更、設定涉訴房屋物權的合同法律行為,因沒有登記而未產生物權效力。賈生萍、莊凱與萬強公司簽訂并實際履行涉訴房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其信賴利益應受法律保護。綜上,天羿公司和鄭衛提出的確權請求不能成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來源:(2013)西民一初字第00002號,(2017)陜民終826號。
編輯:王江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