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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雖登記在一方名下,但該土地使用權是雙方共同投資合作開發期間所取得的共同財產。
發布日期:2020-03-31 00:40:32
裁判要旨:城建公司與敬業公司在合作開發協議中約定:‘城建公司具備房地產開發所需的資質條件,為合作項目的對外名義開發商,聯合開發項目的土地出讓、建設審批、房屋銷售等手續均以城建公司名義辦理,以確保該合作開發項目的合法性。’因此,涉案夏國用(2007)字第094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上載明的權利人雖然是城建公司,但實際上為雙方履行合作開發協議的結果。對于涉案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獲得,除城建公司投入的資金外,敬業公司亦根據合作開發協議的約定投入1000萬元。因此,涉案夏國用(2007)字第094號國有土地使用權為雙方共同投資合作開發期間所取得的共同財產,并非城建公司單獨所有的財產。
案件來源:淄博市臨淄區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公司與淄博敬業燃料有限公司一般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384號]
編輯:王江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