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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約定房產待子女成年后過戶給子女,現在能反悔么?
作者:蘭玲
案情:
案號:(2020)京01民終1909號
李某與陳某原系夫妻關系。2015年11月,雙方協議離婚,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2016年4月,雙方復婚。2016年11月17日,雙方簽署了《離婚協議書》并辦理了離婚手續。其中《離婚協議書》載明:一、男女雙方自愿離婚。二、女兒陳某1由女方撫養,隨同女方生活。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2)房屋:男方名下位于308號房產歸女兒陳某1所有,貸款由男方繼續償還,女方和女兒共同居住,女兒成年后男方將房產過戶給女兒。(3)其他財產:男女雙方各自名下的車輛歸各自所有。
上述協議簽訂后,李某與女兒陳某1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內,直至2019年7月,雙方發生矛盾,陳某將房屋換鎖后,李某與陳某1未在該房屋內居住。庭審中,李某要求依據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確認其對308號房屋享有排他居住權,直至女兒成年即2030年3月2日。陳某對此不予認可,稱其將房屋贈與女兒,李某無權主張,且在房屋過戶前,其享有贈與撤銷權。李某另要求陳某將車牌號為×××的寶馬525型小客車及車輛登記證、行駛證交還,陳某則主張該車輛系使用了李某的購車指標于雙方離婚后購買,故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為此,陳某向本院提交了機動車登記證書、購車發票等證據,上述證據顯示該車輛購買時間為2017年11月30日,且上述相關車輛手續原件均由陳某持有。另查,該車輛自購買后一直由陳某使用。
法院裁判觀點: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李某與陳某簽署的《離婚協議書》系雙方自愿達成,故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從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來看,陳某、李某約定涉案房屋歸女兒陳某1所有,是一種以解除雙方身份關系的目的贈與行為。鑒于離婚協議主要是為解除雙方婚姻關系為目的而設定,這種發生在特定身份關系當事人之間有目的的贈與,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在雙方婚姻關系事實上因離婚協議得以解除的情況下,贈與財產的目的已經實現,其贈與房產的行為已經在民政部門登記備案,具有公示效力,足以證明該贈與行為真實合法,故陳某不享有贈與撤銷權。依據雙方之間的約定,涉案房屋的使用權歸李某和女兒陳某1所有,上述約定具有法律約束力,現李某要求確認其就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權并要求陳某騰退交還涉案房屋,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李某另要求陳某交還車牌號為×××的寶馬525型小客車及車輛登記證、行駛證,經查,該車輛雖登記在李某名下,但系陳某于雙方離婚后出資購買并實際使用,故該車輛實際所有權人應為陳某,李某要求其交還車輛及相關證件,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之規定,法院判決:一、位于308號房屋由李某居住使用直至2030年3月2日;二、陳某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將位于308號房屋騰空交還至李某;三、駁回李某、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觀點:
離婚時約定的房產贈與子女,且該贈與已在民政部門離婚協議上登記備案,具有公示效力,不可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