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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法官:無證房產,離婚時如何分割?
點評案例
張某與王某離婚后財產糾紛案
案號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3)一中民終字第00373號
裁判要旨
離婚時未分割的財產,當事人申請分割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法予以分割。關于房產,因無產權證書,法院只確定使用權,根據實際情況,本著有利于生產、生活及適當照顧女方的原則酌情處理。
案情
張某與王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經審理查明:王某和張某于1996年登記結婚。雙方于2011年10月經法院判決離婚。2007年張某曾購買位于房山區x街道辦事處x村水塔西側院落一處,該院落現有磚混結構北房1間、東房(二層)及西房各一處,該院房產無產權證,無宅基地審批手續。
一審法院依照《婚姻法》第39條之規定,判決位于北京市房山區x街道辦事處x村水塔西側訴爭院落內北房歸原告王某使用,東房及西房歸被告張某使用。張某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上訴理由是: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訴爭院落中北房的購房款是由張某的父親支付的,該房實際上歸張某的父親所有,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訴爭院落的東房和西房是私自搭建的,村委會多次要求張某立即拆除,張某是殘疾人,訴爭院落內的北房為其唯一住處。
結論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位于北京市房山區x街道辦事處x村水塔西側訴爭院落內北房歸原告王某使用,東房及西房歸被告張某使用。
法院認為
根據現有證據,北京市房山區x街道辦事處x村水塔西側訴爭院落內房屋為雙方婚后共同財產,雙方離婚時未分割,現王某要求分割訴爭院落內房屋,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法予以分割。因訴爭房屋無產權證書,故只對訴爭房屋的使用權進行分割。一審法院根據實際情況,本著有利生產、生活及適當照顧女方的原則酌情確認訴爭院落內北房歸王某使用,東房及西房歸張某使用,并無不當。張某的上訴理由和請求,缺乏事實根據及法律依據,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點評觀點
在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房屋均不享有所有權的情況下,只享有占有、使用該房屋的權利,但沒有處分權利,故對當事人雙方就房屋所有權提出的訴訟請求是不能支持的。《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對此明確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 吳曉芳)